一、不征稅收入
01
财政撥款 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 體等組織撥付的财政資金
02
依法收取并納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1.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符合審批權限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收取的各種基金、收費,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規定收取并上繳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于上繳财政的當年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未上繳财政的部分,不得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03
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1.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财稅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财政性資金。财政性資金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财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财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後退、先征後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2.企業取得的各類财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财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二、免稅收入01
國債利息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時間确認
①企業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國債發行時約定應付利息的日期确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②企業轉讓國債,應在國債轉讓收入确認時确認利息收入的實現。
(2)國債利息收入計算:國債利息收入=國債金額×(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數
(3)國債利息收入免稅問題
①企業從發行者直接投資購買的國債持有至到期,其從發行者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全額免征。
②企業到期前轉讓國債或從非發行者投資購買的國債,其按第(2)項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免征。
(4)國債轉讓收入時間确認
①企業轉讓國債應在轉讓國債合同、協議生效的日期,或者國債移交時确認轉讓收入的實現。
②企業投資購買國債,到期兌付的,應在國債發行時約定的應付利息的日期,确認國債轉讓收入的實現。
(5)國債轉讓收益(損失)計算
企業轉讓或到期兌付國債取得的價款,減除其購買國債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間計算的國債利息收入以及交易過程中相關稅費後的餘額,為企業轉讓國債收益(損失)。
(6)國債轉讓收益(損失)征稅問題
企業轉讓國債,應作為轉讓财産,其取得的收益(損失)應作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7)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國債,以買入價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8)企業在不同時間購買同一品種國債的,其轉讓時的成本計算方法,可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别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随意改變。
0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收益。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的投資收益。03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提示:本項和上一項的權益性收益(投資收益)均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04
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2 )财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财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4)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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