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權人對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對于人身傷害的賠償通常需要先進行傷殘鑒定,再根據鑒定結果主張賠償,如果構不成傷殘等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主張賠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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