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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過去兩個月還是不理賠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10 01:53:41

自己都沒搞明白,輕症賠一次還是三次,這位保險業務員,不僅坑了自己,還坑了自己老公的同學。

保險過去兩個月還是不理賠(賠三次還是賠一次)1

【案号:(2021)京74民終206号】

周某與朱某的老公是同學關系,朱某為太平洋人壽保險公司的保險業務員。

基于信任關系,周某在朱某的推薦下,于2018年4月投保了一份名為《金諾人生重大疾病保險B款(2017年版)》的重大疾病保險,保額35萬。

在投保過程中,朱某非常确定地告訴周某,該保險輕症可以賠三次,重疾賠一次。

2020年5月,保險公司打電話通知周某繳納第三期保費,周某便向保險公司确認是不是“輕症賠三次,重症賠一次”?

保險公司告訴周某,其所投保的險種,輕症和重症都隻賠一次。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的輕症賠付次數确實隻有一次。

保險過去兩個月還是不理賠(賠三次還是賠一次)2

周某聽到這個信息後,猶如晴天霹靂,原來自己被騙了三年。

于是,周某又聯系上朱某,再次向她确認輕症重症賠付次數。令人訝異的是,朱某依然非常确認地告訴周某,該保險就是“輕症賠三次,重症賠一次”。而且,朱某還說:“你看我,我買了多少,你看我咱倆都一樣,我一直以為也是三次。”

原來,朱某自己壓根就搞錯了,連她自己都以為該重疾險的輕症是賠三次。她不僅坑了自己,還坑了老公的同學。

那麼,這個問題該如何解決呢?

周某要求與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并且要求保險公司退還所交保費并賠償其合法損失。但是他的要求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保險公司認為,周某投保時已經确認了保險條款,回訪時也作了肯定回答。此時已經過了猶豫期,單方面解除保險合同的情況下,還要求全額退保并支付利息損失,沒有依據。

保險過去兩個月還是不理賠(賠三次還是賠一次)3

經過法院審理,并且确認了相關證據(微信和錄音等)後,法院認為:該保險合同屬于“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可撤銷合同”,判決保險公司退還所交保費,并支付利息損失(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為标準計算,自2021年2月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保險不是人情買賣,而是實實在在的合同關系。尤其是熟人之間,對方選擇了你,你就更應該尊重這份信任,用更專業用心的态度來為對方解決問題。

不論是找熟人還是找其他人買保險,基本的保險條款都應該仔細看一看,以免有所誤解。保險條款内容很多,重點可以看看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尤其是黑體标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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