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辭職?來源:中工網編輯同志: ,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辭職?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來源:中工網
編輯同志:
大學畢業後,我來到一家軟件開發公司工作,至今已經5年多了。現在,我已經懷孕,想辭職後回到丈夫所在的城市工作。但我幾次把寫好的辭職信送給公司領導,公司領導每次都是堅決拒收,并告訴我:如果在公司未同意的情況下擅自離職,将由我承擔不利後果。
請問:用人單位以拒收辭職信的方式不允許辭職怎麼辦?
讀者:費君
費君讀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隻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早在1995年,原勞動部辦公廳為答複浙江省勞動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專門發出《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複函》。該函指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三十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于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隻要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權阻攔。
從費君介紹的情況來看,涉案軟件公司為了阻止她辭職,便采用拒收辭職信的方式,使她無法證明自己已經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通知。鑒此,為擺脫沒有送達辭職信證據的情況,防止引發訴訟并承擔相應的不利後果,其可參考以下方式加以處置:
A、采用拍照或錄音錄像的方式,全程記錄送達過程;B、通過郵寄的方式送達辭職信,用人單位在回執上簽收的日期即為送達日期;C、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即時收悉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但要确認對方已經收悉;D、相邀證人一同到達現場,當面送達辭職信,并将送達情況進行書面記錄,請證明人簽字蓋章。
程文華 律師
(據勞動午報消息)
責任編輯: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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