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重複起訴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為了節約司法資源,避免原告針對同一個訴訟是由反複提起訴訟,我國規定了重複起訴制度,一旦被認定為重複起訴,人民法院就不會受理後一訴訟。但其實想要構成重複起訴也是很難的,沈律師今天通過一則案例來給朋友們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原告李先生有10間房屋,共計約200平方米。2003年在改造時,其中50平方米的房屋被拆除,街道辦事處與其簽訂補償協議,約定補償其85000元。2014年在第二次改造中,李先生的房屋又被拆除,街道辦事處又與其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書》,協議約定李先生選擇房屋安置。李先生提起訴訟,要求區政府對自己的補償變更為貨币補償。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發現:李先生之前與街道辦事處就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已經提起過民事訴訟,其訴訟請求是确認雙方簽訂的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無效,後經過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因為這一民事訴訟的存在,人民法院認為李先生的訴訟構成重複起訴,駁回了李先生的起訴。
李先生提起上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重複起訴要求(1)後訴與前訴的當事人相同;(2)訴訟标的相同;(3)訴訟請求相同或者後訴的訴訟請求被前訴裁判所包含。而在本案中李先生的後訴被告是區政府,與前訴并不相同;前訴的訴訟請求是确認征收補償協議無效,後訴的訴訟請求是變更補償方式,最終人民法院認定李先生的訴訟并不構成重複起訴,并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以上就是關于重複起訴的認定這一問題的簡單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們!如果您遇到了相關問題,可以咨詢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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