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九條: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内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檢驗合格标志。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内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小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微型(7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内免檢,行駛證副頁免簽注。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摩托車4年以内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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