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命名應按照首都放射線(以首都為起點,放射線止點為終點)、北南縱線(以路線北端為起點,南端為終點)和東西橫線(以路線東端為起點,西端為終點)的起訖點方向順序排名,采用起訖點所在地的主要行政區劃名稱。
在路線起訖點的地名中間加連接符“—”組成,稱為“XX—XX公路”。 我國普通國道的路線編号,由國道标識符“G”和三位數字編号組配表示。
國道簡稱則用起訖點地名的首位漢字組合表示,或采用起訖點城市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定地名簡稱表示。
我國國道的公路編号首字母的行政等級采用一位字母标識符。包括G(國)、S(省)、X(縣)、Y(鄉,和縣重複,采用後移一位Y)、C(村)、Z(專用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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