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籌劃起源的國家是英國。1935年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對稅務籌劃提出:“任何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依據法律這樣做可以少繳稅。為了保證謀到利益,不能強迫多繳稅”。其觀念赢得法律界的認同,英國、美國等在以後的稅收判例中經常援引這一原則精神。
稅務籌劃是在稅法規定的範圍内,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财等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的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的籌劃方法。
稅務籌劃具有合法性、籌劃性、目的性、風險性和專業性的特點。
近30年來,稅務籌劃在許多國家得到迅速發展,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财或經營管理決策中必不可少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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