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房研究現狀?羊城晚報記者 張璐瑤入住民宿等網約房,要實名登記嗎?日前,為加強和規範網約房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廣東省公安廳發布《廣東省公安廳網約房治安管理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2年8月4日至8月12日,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網約房研究現狀?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羊城晚報記者 張璐瑤
入住民宿等網約房,要實名登記嗎?日前,為加強和規範網約房治安管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廣東省公安廳發布《廣東省公安廳網約房治安管理規定(第二次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并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公開征集意見時間為:2022年8月4日至8月12日。
根據規定要求,網約房是指以經營為目的,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渠道發布房源、接受預定,提供住宿服務的旅館、租賃房屋、民宿等場所。
入住網約房要實名登記
包括姓名、聯系方式等信息
規定明确了網約房的治安管理主體,并規範了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電子商務平台等各方義務。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内網約房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機關應提供全省統一的網約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免費提供網約房申報登記、網約房治安管理信息傳輸等便利服務;指導、督促網約房電子商務平台為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建立健全網約房信息登記制度,開展日常巡查、核查管理工作等。
網約房經營者應如實發布網約房房源信息,并查驗、如實登記入住人員信息;此外,還要定期檢查房屋治安安全狀況,對入住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提醒。
規定指出,入住人員信息包括入住人的國籍(地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住址、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号碼、聯系方式、拟入住時間,以及實際入住、退房房号及退房時間等。
未成年人獨自入住有約束
應聯系監護人或報告公安機關
未成年人入住網約房怎麼辦?規定要求,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網約房經營者應當确認有父母、其他監護人或者監護人委托的其他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陪同;無前述人員陪同的,應當及時與其父母、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或者所在學校聯系;無法取得聯系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根據規定,網約房經營者未依法向公安機關報送網約房治安管理信息或者未查驗、如實登記入住人員信息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此外,網約房電子商務平台也将依據平台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對網約房經營者實施警示、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等措施。
網約房電子商務平台未依法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查驗身份的客戶提供住宿服務的,拒不向公安機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的,或者自營網約房業務未履行相關義務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處罰。
網約房經營者将房屋提供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依法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得發布虛假網約房房源
不得為身份不明客戶提供住宿
規定還對網約房治安管理信息提出了嚴格的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
根據規定,網約房經營者委托網約房電子商務平台管理租賃房屋的,可以書面委托網約房電子商務平台依托網約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向公安機關報送租賃房屋信息,包括房屋的标準地址、産權人、實際管理人、房間及床位數、面積,以及網約房經營者的國籍(地區)、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号碼、聯系方式等。
同時,網約房電子商務平台也要履行相關義務,如落實平台内網約房經營者和預訂人實名制登記制度,查驗網約房、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訂單、預訂人等信息;對接網約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為公安機關依法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及時删除在平台内已發布的不符合治安管理規定的網約房房源信息等。
規定要求,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電子商務平台對獲悉或掌握的網約房治安管理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用作除網約房經營管理以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出售或非法提供給他人。
規定還明确了網約房的相關禁止條款,要求網約房經營者、網約房電子商務平台等單位和個人不得未經允許或授權,收集、使用、處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數據和個人信息;不得洩露、篡改、損毀其收集的網約房、人員等信息;不得發布虛假網約房房源等信息;不得為身份不明或者拒絕查驗身份的客戶提供住宿服務等。
作者:張璐瑤
來源: 羊城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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