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變更的條件:
1、房屋租賃期間,經租賃當事人協商一緻的,可以變更房屋租賃合同。
2、房屋租賃期間,租賃當事人死亡的,可按以下方式處理:
(1)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終止的,由房屋所有權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2)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原租賃合同部分或大部分不能适用的,出租人應當與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
《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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