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農業農村部發布了《“中國漁政亮劍2020”系列專項執法行動方案》,其中明确提到,今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繼續按照《農業部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8〕1号)執行。
那麼2020年,伏季休漁海域和時間是如何規定的呢?
2020年海洋伏季休漁海域
休漁海域
渤海、黃海、東海及北緯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灣)海域。
休漁作業類型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2020年各海域的休漁時間
(一)北緯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黃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
(二)北緯35度至26度30分之間的黃海和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東海海域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在上述海域範圍内,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三)北緯12度至“閩粵海域交界線”的南海海域(含北部灣)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四)定置作業從5月1日12時起休漁,時間不少于三個月,休漁結束時間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确定,報農業部備案。
(五)特殊經濟品種可執行專項捕撈許可制度,具體品種、作業時間、作業類型、作業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報農業部批準後執行。
(六)捕撈輔助船原則上執行所在海域的最長休漁時間規定,确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漁業主管部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報農業部批準後執行。
特殊經濟品種和捕撈輔助船
與伏季休漁制度相補充的是《關于2020年伏季休漁期間特殊經濟品種專項捕撈許可和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安排的通告》,就以上(五)(六)兩條作出了具體說明。
一、海蜇專項捕撈許可
(一)許可作業海域
遼甯省:由(40°52′N,121°08′E)、(40°40′N,122°10′E)、(40°06′N,121°56′E)、(39°52′N,121°32′E)、(40°00′N,121°00′E)、(40°00′N,120°30′E)、(39°39′N,120°00′E)、(40°00′N,119°55′E)、(40°14′N,120°30′E)九個點順次連接圍成的海域;
河北省:38°20′N—39°25′N之間,底拖網禁漁區線以内的河北省管轄海域;
天津市:由(39°08′N,118°00′E)、(39°08′N,117°50′E)、(38°37′N,117°45′E)、(38°37′N,118°00′E)四個點順次連接所圍成區域内的天津市管轄海域;
山東省:35°00′N—38°30′N之間,底拖網禁漁區線以内的山東省管轄海域;
江蘇省:33°00′N—34°00′N之間,底拖網禁漁區線以内的江蘇省管轄海域;
上海市:161、162、168、169、174、175、176漁區以内的上海市管轄海域;
浙江省:174、175、176、182、183、190-1、218漁區。
(二)許可作業時間
7月10日12時至8月15日12時之間,由各省(市)視資源狀況确定不超過10天的捕撈作業時間。如遇台風等不可抗因素,可重新辦理特許捕撈證書,但實際作業時間總計不超過10天。
(三)許可作業類型
遼甯省、河北省、天津市、山東省:刺網(主捕種類:海蜇,最小網目尺寸不小于110mm);
江蘇省:刺網(主捕種類:海蜇,最小網目尺寸不小于110mm)、張網類(最小網目尺寸不小于90mm);
上海市、浙江省:張網類(最小網目尺寸不小于90mm)。
二、丁香魚專項捕撈許可
(一)許可作業海域
27°20′N—30°20′N之間,禁漁區線以西20海裡至禁漁區線範圍内海域(産卵場保護區除外)。
(二)許可作業時間
5月1日12時至6月15日12時。
(三)許可作業類型
雙船有囊圍網(最小網目尺寸由浙江省規定)。
(四)許可捕撈輔助船數量
不超過3艘。
三、毛蝦專項捕撈許可
(一)許可作業海域
34°40′N—34°50′N,119°40′E—120°10′E之間海域。
(二)許可作業時間
6月15日12時至7月15日12時。
(三)許可作業類型
多錨混合張網(最小網目尺寸由江蘇省規定)。
四、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一)浙江省和福建省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1.許可作業海域
26°30′N—35°00′N之間海域,禁止在A類漁區轉載漁獲物。
2.許可作業時間
8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3.許可作業類型及數量
為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方式提供漁獲及漁需物資運輸的捕撈輔助船。其中,浙江省數量不超過786艘,福建省數量不超過71艘。
(二)廣東省捕撈輔助船配套服務專項許可
1.許可作業海域
廣東省海域。
2.許可作業時間
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3.許可作業類型及數量
為内地與港澳之間養殖水産品運輸服務的捕撈輔助船,數量不超過92艘。
來源:農業農村部網站
編輯:孫麗敏
責編:康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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