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義挺
《包山楚簡》司法文書簡196片,含“司敗”一詞的有35枚
古代司法官職中,相比“司寇”而言,“司敗”的知曉度甚低,可查及的原典文獻也不多。以《左傳》為例,據考證,全書僅3處出現“司敗”一詞。一是《文公十年》記載:“(子西對楚穆王說)臣免于死,又有讒言,謂臣将逃。臣歸死于司敗也。”二是《宣公四年》記載:“(擔任箴尹職務的克黃)自拘于司敗。”三是《定公三年》:“(唐國人)竊馬而獻之子常。子常歸唐侯。(此人)自拘于司敗。”除此之外,《國語》《論語》等先秦典籍中也偶見“司敗”一詞。
從詞義上講,對“司敗”的理解存在三種解釋。首先是指代官名,如北宋司馬光在《資治通鑒》中明确指出:“司敗即司寇官。”《四書章句集注》中,朱熹認為:“司敗,官名,即司寇也。”明代陳士元的《論語類考》中則記載:“司敗,官名。”近代錢穆先生在《論語新解》中也采用了朱熹的觀點。其次是用作人名,如東漢鄭玄認為:“司敗為人名,齊大夫。”再次是既表示官名也表示人名,有種觀點認為《論語》中提到的“陳司敗”,既是官職,也是人名。總的來看,第一種解釋是學界的通說,如近現代著名語言學家楊伯峻先生在《春秋左傳注》中就明确指出:“陳、楚、唐之司敗即他國之司寇。”這種觀點也有較為可靠的理論支撐。
這裡試舉兩種有代表性的分析。一是從古代“敗”字的含義入手解析“司敗”。有學者指出:“敗可通則;敗與則相通,是一種特殊的形近相借現象。《爾雅》:‘則,法也。’司敗,義在司法。”也就是說,“司敗”其實指的就是司法。二是從語法構造上認識司敗。有研究指 出 ,“司 敗 ”與“ 司寇 ”“ 司賊 ”“ 司馬”等詞的結構一樣,都是“動詞(司) 名詞(寇、賊、馬)”結構。古漢語中,“敗”與“賊”是相通的,如《說文·戈部》認為:“賊,敗也。從戈,則聲。”《左傳》《尚書》等文獻中也有“毀則為賊”“寇賊奸宄”“殺人曰賊”的記錄,這也印證了“敗”“賊”“寇”為近義詞的推斷。據此,可以得出“司敗”與“司寇”實為相似詞的結論。事實上,從上述《左傳》中“歸死于司敗”“自拘于司敗”的叙述結構也能看出,“司敗”具有處死、拘留的權力,這與掌管刑獄的司寇具有相同的本質職能。
從《左傳》等史料的記載中也可以看出,“楚謂司寇為司敗”“陳楚名司寇為司敗”,即“司敗”主要存在于南方的陳、楚、唐等國(春秋時期有兩個唐國,另一個是位于北方、作為晉國前身的唐國)。其中,研究“司敗”的資料又以楚國文獻為主,特别是1987年于湖北荊門戰國楚墓中出土的《包山楚簡》,據考究,在其全部278片有字簡中,司法文書簡有196片,含“司敗”一詞的則有35枚,這為研究包括“司敗”在内的楚國法律制度提供了寶貴資料。曆史上,楚國的法律文化在南方諸侯國中最為發達,不僅是南方諸侯國法律文化的典型代表,更是先秦法律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與司寇系中央司法官職的性質不同,學界對《包山楚簡》等的研究也表明,楚國的“司敗”既是中央官職,也是地方官職,既有楚王直接管轄之下的“司敗”,也有地方封邑主官管轄之下的“司敗”。與此同時,楚國的司法官也并非隻有“司敗”一職,其他的還有“ 廷 理 ”“ 左 尹 ”“ 司 惪 ”“ 正 ”等 ,但由于上古流傳下來的文獻稀缺,對相關司法官職的具體職能及其與司敗的關系等問題尚未形成權威明确的認識。加之古代中國“因事設官、分職司法”的傳統,并未形成獨立的專行司法權的機構或官職,出現各種享有行政管理職權的官員均或多或少地行使審判、裁決權力的情況自然也就不足為奇了。
曆史上涉及“司敗”的最有名的記載,當屬“孔子之兩難”的典故——不過,故事主旨與“司敗”的職能并無關聯。《論語·述而》中有這麼一段對話,陳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孔子退,揖巫馬期而進之,曰:“吾聞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君取于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君而知禮,孰不知禮?”巫馬期以告。子曰:“丘也幸,苟有過,人必知之。”此段說的是魯國、吳國同為周姓後代,魯昭公卻娶了吳姓女子為妻,違反了周禮“同姓不婚”的要求。陳司敗明知故問,孔子若說自己的君主不知禮,雖然屬實,卻違背了他自己主張的“為尊者諱”的人倫秩序,孔子自身就陷入“不知禮”的困境;而若回答知禮,又有悖于他所倡導的周禮,同樣也會讓他顯得“不知周禮”,可謂怎麼回答都有錯。孔子深谙此理,所以雖然他選擇“為尊者諱”,但也承認了自己的回答存在“有違周禮”的錯誤,所以他說“苟有過,人必知之”。
總之,“司敗”相當于司寇,二者的職能大體相同,尤其是在司法功能的意義上,二者并無本質區别。稱謂上的不同,主要還是因為南北地域、方言等的差異導緻對同一職位的表述不一,這也是當前關于“司敗”及其與司寇關系研究的一種主流觀點。
(作者單位:福建省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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