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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工資及個稅做賬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7-29 13:16:36

員工工資及個稅做賬(總公司與分公司工資發放及個稅繳納問題解析)1

Q1:分公司提供研發服務及售後服務給總公司,怎麼開票?

問題詳情

若我們在省外的一家分公司,提供研發服務和售後服務給總公司,這種情況能開票給總公司嗎?有需要注意的事項嗎?

專家解答

可以的。若是分公司确實給總公司提供了應稅行為,可以開票的。

但是需要注意價格公允性,應按非關聯企業之間業務處理方式正常開具發票結算。如果總分公司之間發生了真實的業務往來,屬于增值稅應稅範圍的,應正常如實開具發票,并留存相關合同等資料備查。

以上供參考。

Q2:無形資産出資入股視同銷售繳納的增值稅進項,被投資方可否抵扣?政策依據是什麼?

專家解答

是的,應視同銷售,若是取得專票,被投資方可抵扣增值稅。但是建議跟當地稅局詳細溝通明确。

提醒:

目前對于無形資産投資入股是否繳納增值稅還沒有一個明确的規定,有些省市如四川、内蒙古、河南、深圳等地稅務部門明确需要視同銷售,其他地區無公開表态。

參考一:

财稅〔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産或者不動産。有償,指取得貨币、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企業将無形資産、不動産投資入股換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行為屬于有償取得“其他經濟利益”,這就意味着,以不動産、無形資産投資入股,表明所有權發生轉移,同時取得經濟利益,應繳納增值稅,但是被投資企業取得無形資産、不動産包括接受投資入股形式取得的無形資産、不動産,其進項稅額同樣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參考二:

按照《财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财稅〔2016〕36号)附件三“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的規定,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可以免征增值稅。

參考三:

《南京市國稅局12366熱點問題集》(2013年第三期)中認為,企業以專利技術投資入股的行為,屬于有償提供應稅服務,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而上海等地的稅務機關則在答複納稅人咨詢時表示,上述問題尚需要等國家有關部門進一步明确。

以上供參考。

Q3:總公司和分公司發放工資和個稅繳納問題

問題詳情

我司有員工是跟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工資是由總公司發放的(工資的具體金額決定權在總公司),人員費用也是入賬在總公司,這種情況下,這些員工的個稅需要在哪裡繳納?

專家解答

工資是由總公司發放,則個稅在總公司申報扣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偷稅案件查處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02 号)第三條規定,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與取得所得的人之間有多重支付的現象,有時難以确定扣繳義務人。為保證全國執行的統一,現将認定标準規定為:凡稅務機關認定對所得的 支付對象和支付數額有決定權的單位和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二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是指向個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應當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個人的有關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除事項和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資料。

第六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工資、薪金所得時,應當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預扣稅款,并按月辦理扣繳申報。

以上供參考。

Q4:外籍員工取得兩個住處住房補貼,可以全額享受個人所得稅免稅嗎?

問題詳情

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如果因員工兩地辦公,公司提供兩個城市的住房,兩處的房屋租賃費是否都可以視為合理的住房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專家解答

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内不得變更。

這裡不限制幾處住房,隻要是合理的就可以。

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參考一:

《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财稅〔2018〕164号)七、關于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一)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财稅〔1994〕20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号)和《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财稅〔2004〕29号)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内不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應按規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參考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54号)規定:

一、對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補貼、夥食補貼和洗衣費免征個人所得稅,應由納稅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補貼或上述補貼數額、支付方式發生變化的月份的次月進行工資薪金所得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述補貼的有效憑證,由主管稅務機關核準确認免稅。

以上供參考。

來源:威科先行财稅信息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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