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在職場一直是一個比較敏感的話題,不同的公司對待加班費的處理也不同,現在我們就從客觀的角度來讨論這個話題。
首先,我們先來看加班費的法律來源: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标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标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标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來看标準工時制:
周一至周五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150%的工資報酬;
周末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綜合計算工時制:
綜合工時的計算周期不再是以天為單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為單位。這就意味着在一個綜合計算周期内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是綜合計算周期内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超過總法定标準工作時間的,不算加班。隻有在該周期内的工作總時間超過核定的标準時間,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例如:
A公司申請的是月綜合工時制度,該怎麼計算加班費呢?當月總工時多少?
有兩種方法都合法:
1、按照20.83的的月工作日計算
法律來源:
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号)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為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别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那麼月工作時間就是20.83*8=166.64小時
好處是:每個月都是統一标準,方便
壞處是:跟員工解釋不清楚
2、按照當月工作日計算
法律來源:
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四、工作時間和休假
(一)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65.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标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當月如果有22個工作日,月總工時就是22*8=176小時
好處是:不存在扯皮,法律允許。
壞處是:不過每個月都要計算一次,麻煩。
不管哪種方法,超過總工時規定的時長,接下來的工作時間都屬于加班,遇到法定節假日算3倍薪資,其餘加班都算1.5倍薪資,沒有周末之分。
不定時工作制:
除法定節假日工作外,其他時間工作不存在加班。
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注意事項: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權利,根據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适當方式,确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産、工作任務的完成。
不按照法律規定安排員工休息的後果:
公司如果未适當安排員工休息,勞動者就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以用人單位“未提供相應勞動條件”為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那麼,你們公司是怎麼計算加班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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