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被拖欠了多少加班費怎麼辦?王某于2019年12月入職某公司,月工資為18000元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規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請單,按程序審批未經審批的,不認定為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王某入職後,其按照某公司的安排執行每天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并按照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請單,但某公司未實際履行審批手續2020年11月,王某與某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費,并出具了考勤記錄、與部門領導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會議紀要等材料公司雖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以無公司審批手續為由拒絕向王某支付加班費無奈之下,王某便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費5萬元,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不知道被拖欠了多少加班費怎麼辦?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王某于2019年12月入職某公司,月工資為18000元。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規定:“加班需提交加班申請單,按程序審批。未經審批的,不認定為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王某入職後,其按照某公司的安排執行每天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并按照某公司加班管理制度提交了加班申請單,但某公司未實際履行審批手續。2020年11月,王某與某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某公司支付加班費,并出具了考勤記錄、與部門領導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會議紀要等材料。公司雖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但以無公司審批手續為由拒絕向王某支付加班費。無奈之下,王某便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費5萬元。
【裁決結果】
勞動仲裁委裁決某公司支付王某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費5萬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議焦點為某公司能否以無公司審批手續為由拒絕向王某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以上可得知,符合“用人單位安排”“法定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考勤記錄、與部門領導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記錄、工作會議紀要等證據已形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鍊,某公司亦認可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且公司未實際履行加班審批手續,并不影響對王某加班事實的認定。因此,勞動仲裁委根據法律規定及相關證據依法裁決某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費。
【法官提醒】
公司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具有約束力,但規章制度的内容不應違反法律規定。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應嚴格按照規章制度的規定實施管理行為,不得濫用權力,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勞動者而言,勞動者在遵守公司規章制度的同時,工作過程中應當保留好相關證據,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及時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據南方工報消息 謝澤烽)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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