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人員的任職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1)出納;
(2)稽核;
(3)資産、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淨資産)的核算;
(4)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5)财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6)财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7)會計監督;
(8)會計機構内會計檔案管理;
(9)其他會計工作(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會計人員的範圍】
2.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遵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2)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3)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
(4)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
3.會計工作的禁入規定
(1)終身禁入
因有提供虛假财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隐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2)5年禁入
①因僞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财務會計報告,隐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财務會計報告,尚不構成犯罪的,5年内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②會計人員具有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一般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5年内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4.會計機構負責人或會計主管人員任職的基本條件(2022年調整)
(1)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2)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3年;
(3)熟悉國家财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4)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5.總會計師
(5)身體狀況能夠适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1)國有的和國有資産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2)總會計師是主管本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3)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财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
【解釋一下】
總會計師雖為“領導”(管理崗位),但也屬于會計人員。
根據《總會計師條例》,“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後,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内一個重要方面的财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是擔任總會計師的條件之一。
6.會計專業職務(會計職稱)與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1)總述
(2)助理會計師應具備以下條件:(2022年新增)
①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②能正确理解并執行财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③能獨立處理一個方面或某個重要崗位的會計工作;
④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含高中、中專、職高、技校)以上學曆。
(3)會計師應具備以下條件:(2022年新增)
①系統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
②掌握并能正确執行财經政策、會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③具有紮實的專業判斷和分析能力,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會計工作;
④具備博士學位;或具備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或具備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或具備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曆,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4)高級會計師應具備以下條件:(2022年新增)
①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财務會計理論與實務;
②具有較高的政策水平和豐富的會計工作經驗,能獨立負責某領域或一個單位的财務會計管理工作;
③工作業績較為突出,有效提高了會計管理水平或經濟效益;
④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會計相關研究課題、調研報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創新等;
⑤具備博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2年;或具備碩士學位,或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或大學本科學曆或學士學位,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或具備大學專科學曆,取得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10年。
(5)正高級會計師應具備以下條件:(2022年新增)
①系統掌握和應用經濟與管理理論、财務會計理論與實務,把握工作規律;
②政策水平高,工作經驗豐富,能積極參與一個單位的生産經營決策;
③工作業績突出,主持完成會計相關領域重大項目,解決重大會計相關疑難問題或關鍵性業務問題,提高單位管理效率或經濟效益;
④科研能力強,取得重大會計相關理論研究成果,或其他創造性會計相關研究成果,推動會計行業發展;
⑤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曆或學士以上學位,取得高級會計師職稱後,從事與高級會計師職責相關工作滿5年。
7.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1)參加繼續教育的人員範圍
①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
②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
(2)開始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
①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内取得規定學分。
②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内取得規定學分。
(3)學分制
①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2/3。
②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範圍内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後年度。
③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4)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将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5)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應當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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