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返還有請求權嗎?在近兩萬字的《物權法》文本中,以“返還原物”為關鍵詞檢索,共有七處其中第107條與245條中,各出現兩次,故共有5個有關的法條但凡與“返還原物”有關的條文都關系到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物權返還有請求權嗎?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在近兩萬字的《物權法》文本中,以“返還原物”為關鍵詞檢索,共有七處。其中第107條與245條中,各出現兩次,故共有5個有關的法條。但凡與“返還原物”有關的條文都關系到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行使。
研習民法,由于不少同學規範意識缺乏,隻要一看到請求返還原物,就認為是物權返還請求權,這是一種誤讀。弄清此類問題,首先要明确如下觀念:
物權法中,很多情形下,均規定了權利人可請求返還原物,在表述時,均可稱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過在規範基礎、權利主體、所受限制等方面有明顯差異。但通常而言,向被請求人主張返還原物,均是向現實的無權占有人主張,現實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和間接占有人。
為明确觀念,避免困惑,将不同條文中規定的返還原物請求權分析如下:
1.《物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動産物權設立和轉讓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該動産的,負有交付義務的人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本條是關于指示交付的規定,此時“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是動産物權變動交付中觀念交付的一種。
此處,請求返還原物的主體,根據情形不同,可能是所有權人,也可能是其他權利人(可能是他物權人,也可能是基于債權獲得動産占有的有權占有人)。
(1)如果所有人的動産在第三人處,此時轉讓所有權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有一台電腦,借給了乙,到期後,甲丙約定将電腦賣給丙,此時,甲可以與丙約定,将請求乙返還原物的權利轉讓給丙代替交付。
(2)在無權處分之時,無權處分人也可能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例如,甲的電腦交給乙保管,乙保管期間又借給丙。在借期到來之時,乙可以請求丙返還原物。乙急缺資金,将此電腦賣給丁,此時,乙也可以通過向丁轉讓請求丙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
2.《物權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無權占有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本條是典型的物權返還原物請求權的規定。此處的權利人可以主張返還原物,“權利人”僅僅指物權人,具體說可以是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質權人等以占有為前提的物權人。
為何此處的“權利人”隻能是物權人?這是基于體系解釋的結果。
在物權法的體系中,第34條的規定,是規定在第一編第三章“物權的保護”中,既然是為保護“物權”的規定,此部分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自然應該指涉的僅僅包括物權人。
例如:甲的電腦出質給乙,乙的債權人丙因為乙欠債不還,趁乙不備,将電腦拿去。此時,甲可基于所有權請求丙返還原物、乙可以基于質權請求丙返還原物。
3.《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本條是關于動産遺失人保護的規定。這屬于關于遺失人保護的特别規定,隻要是遺失物,權利人主張權利,就應當據此為規範。需要從兩個層次理解權利人的返還請求權。
首先,動産的遺失人隻要是權利人,在遺失後,無論是所有權人,還是其他權利人,均可以追回,此處,所謂“追回”是指主張拾得人返還原物。此處的其他權利人,不限于物權人,通過合法債權獲得占有的有權占有人,在遺失占有的動産後,也可以向拾得人主張,如保管人、承租人、借用人。
其次,如果拾得人自己沒有占有,而是将拾得之遺失物轉讓給了第三人,此時又該如何處理呢?根據107條規定,此時,原權利人(同樣包括所有權人和其他權利人)可以向作為受讓人的第三人主張返還原物,不過此權利受到2年法定不變期間的限制。
4.《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不動産或者動産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支出的必要費用。”
此條規定在物權法第十九章占有中,調整的無權占有人與權利人之間的關系。此處的權利人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原物,旨在恢複被無權占有人侵害的權利狀态。
這裡可以向無權占有人主張返還原物的權利人,既包括所有權人,也包括其他權利人,即财産的有權占有人,例如質權人、承租人、保管人等。
5.《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産或者動産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此條中的規定的返還原物,是占有返還原物請求權,此權利受法定不變期間1年的限制,從侵占發生之日起算。此權利是對于占有狀态的一種保護,對于此權利的把握需要注意如下問題:
(1)民法通說認為,此權利隻有在占有被“侵奪”的情形下,才能适用。
如盜竊、搶劫、搶奪等。沒有侵奪,則不用此權利,如甲借給乙的電腦,乙到期不還,此時甲直接基于合同主張對方履行返還義務即可,不可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
(2)無權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奪,也可以主張占有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過無權占有人請求返還後,還應當向權利人返還。
如,甲偷了乙的電腦,剛出門被丙搶走。此時,甲可以基于占有被侵奪向丙主張返還,同時,甲又有向乙返還的義務。
(3)享有物權的人,占有被侵奪時,可直接基于物權請求返還原物,也可以基于占有請求返還,但如果選擇主張占有返還請求權,則受到法定期間1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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