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小夥伴留言說自己遇到異常憑證,不知道怎麼處理,今天小編來跟大家仔細說說。
案例
我公司取得了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瞞大家講,這份專票“取得”的方式和來源有點問題,對方走逃了,目前稅局發票協查被查到了,當時已經入賬抵扣,如何處理?
1、當時抵扣的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10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3萬元
貸:應付賬款11.3萬元
2、應做轉出的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1.3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3萬元
3、由于你已經轉出了銷售成本,彙算清繳的時候需要做納稅調增處理。
什麼屬于走逃(失聯)企業?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異常憑證如何處理?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6号
發文日期:2016/12/1
為進一步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效防範稅收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有關規定,現将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走逃(失聯)企業的判定
走逃(失聯)企業,是指不履行稅收義務并脫離稅務機關監管的企業。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稅務機關通過實地調查、電話查詢、涉稅事項辦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對企業和企業相關人員查無下落的,或雖然可以聯系到企業代理記賬、報稅人員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聯系到企業實際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該企業為走逃(失聯)企業。
二、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理
(一)走逃(失聯)企業存續經營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對應屬期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以下簡稱“異常憑證”)範圍。
1.商貿企業購進、銷售貨物名稱嚴重背離的;生産企業無實際生産加工能力且無委托加工,或生産能耗與銷售情況嚴重不符,或購進貨物并不能直接生産其銷售的貨物且無委托加工的。
2.直接走逃失蹤不納稅申報,或雖然申報但通過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規避稅務機關審核比對,進行虛假申報的。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異常憑證,尚未申報抵扣或申報出口退稅的,暫不允許抵扣或辦理退稅;已經申報抵扣的,一律先作進項稅額轉出;已經辦理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按照異常憑證所涉及的退稅額對該企業其他已審核通過的應退稅款暫緩辦理出口退稅,無其他應退稅款或應退稅款小于涉及退稅額的,可由出口企業提供差額部分的擔保。經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或出口退稅相關規定的,企業可繼續申報抵扣,或解除擔保并繼續辦理出口退稅。
(三)異常憑證由開具方主管稅務機關推送至接受方所在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具體操作規程另行明确。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并執行,現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走逃(失聯)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近年來,少數違法分子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走逃(失聯),緻使國家稅款嚴重流失,稅收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也侵害了守法經營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為加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的監管,保護公平競争的市場環境,維護國家利益,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對如何判定走逃(失聯)企業作出了規定。
(二)将符合規定情形的走逃(失聯)企業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列入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按不同情形區分處理。
三、公告生效時間
《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郝老師說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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