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8 日,市民王女士收到自來水欠費通知單後覺得有點冤,通知顯示該房屋欠繳 2012 年 9 月、11 月和 2013 年 9 月份的水費,共計近 400 元,但王女士表示自己是在 2019 年通過瑞家地産中介才買的這套房子。為何 8、9 年前的欠費現在才通知?瑞家地産中介當時為何沒有查到這筆欠費?記者采訪中發現問題的根源或在于當時中介人員的工作方式不到位。
房子才住 2 年收到 9 年前的欠賬單
王女士家住黑石礁街道尖山街,12 月 8 日,她突然收到一張自來水公司的欠費通知單,這份通知單上顯示,該房屋 2012 年 9 月欠費 58 元、11 月欠費 29 元,2013 年 9 月欠費更是高達 285 元。
王女士說如果隻是幾十塊錢,自己也就不計較直接交了,但是一下子近 400 塊錢,她感覺這錢拿的有點冤,"因為我們 2019 年才買的這套房子,這是 8、9 年前的欠費,那時候房主不是我們。"她說。
王女士告訴記者,當年買房的時候,瑞家地産中介的工作人員曾當着自己的面,通過支付寶的生活繳費闆塊查詢過相關費用,"我是看到沒有相關欠費才簽的字。"王女士說。
9 年前的自來水欠費為何現在才通知?
那麼在買房 2 年後,怎麼又出現了欠費?而且為何 8、9 年前的欠費現在才通知呢?對此,抄表員給王女士的解釋是"最近系統升級,之前的欠費能看到了"。
針對這一問題,記者聯系了自來水抄表所,工作人員解釋稱,在此之前關于水費一般當年催得比較勤,跨年之後又會催當年的欠賬,但是之前的欠費是仍然存在的。"之前抄表員使用的是記賬本,用上兩三年後可能就記滿了,但是曆史欠賬記錄在公司的系統中是有底賬的。"工作人員說。
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大約是在兩年前抄表員的記賬本換成了電子平闆,在今年 9 月份随着系統升級,抄表員手中的平闆也能查到曆史底賬了,所以在近期進行了一次大面積的催收。
針對"入住 2 年的房子存在 9 年前的欠費"的問題,工作人員表示這種現象其實并不少見,問題出在業主買房時中介人員沒有幫助把這個問題查清楚。
中介人員用支付寶查詢緻曆史欠費未及時發現
王女士表示當時中介人員曾通過支付寶進行過查詢,顯示是沒有欠費的。對此工作人員表示支付寶隻是一個繳費方式,能查到當月是否有欠費,但之前的欠費并沒有累計下來。"是否存在曆史欠費需要到自來水公司或聯合收費處查詢。"工作人員強調。
王女士認為是中介人員方式方法使用錯誤,才導緻曆史欠費沒有及時結清,中介方面應該對此承擔責任,但是當王女士聯系當時的中介人員時,得知其已經離職。
12 月 10 日,記者聯系了瑞家地産中介門店的蘇經理,其表示目前自己正處于放假狀态,這一問題已由總部在處理。而瑞家地産總部工作人員表示"房屋在買賣交接時,客戶肯定是在清單上簽了字才生效的"。對于水電等的查詢方式和規範問題,工作人員回應"這是經紀人去查,我們是總部的,不清楚這個問題"。
律師:購買房屋前相關各方要謹慎核實
遼甯北方明珠律師事務所孫繼峰律師認為:供水單位與住戶的供水行為實際上形成了是一種供用水合同,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供用電合同是供電人向用電人供電,用電人支付電費的合同",供用水、供用氣、供用熱力合同,參照供用電合同的有關規定。
結合王女士的情況,第一、王女士在兩年前購買房屋,顯然不是 12 年、13 年欠付水費的實際用水人,供水單位應向真實的用水人主張支付欠費;第二,供用水合同屬于一種民事合同關系,适用民事訴訟法的訴訟時效,如該筆欠費沒有通過催收、訴訟來中斷訴訟時效,那麼,該筆欠費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供水單位将喪失勝訴權。退一步講,如王女士承擔支付欠費責任後,可向時任房主主張返還責任,也可基于中介服務合同向中介公司主張因其未核實清楚房屋欠費情況而返還部分中介費用。
孫繼峰律師建議,購買房屋是重大事項,建議買、賣雙方、中介組織一定要謹慎核實該房屋上戶口,物業、水、電、氣、供熱等費用情況以及住房維修基金的交納情況,是否有查封抵押等情況,确保重大資産的安全放心。
半島晨報、39 度視頻首席記者于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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