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監視居住最短沒有規定,隻有監視居住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2、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
3、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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