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交警所提車,需要攜帶行駛證、身份證以及交警開的提車單。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自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産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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