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争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權利人、義務人一緻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損害賠償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予調解。當事人在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期限為十日。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開始;因傷緻殘的,從定殘之日起開始;造成财産損失的,從确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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