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價的審計項目?2019.10 南京,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工程造價的審計項目?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9.10 南京
清單計價 量價分離,政府控制消耗量,不控制價格 政府控制消耗量部分控制價格 材料市場定價 主要材料市場定價加調整系數 政府公布價格指數 市場決定消耗量及材料價格 一、工程造價概述(一)我國工程造價計價模式的發展曆程《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工程造價事業發展“十三五”規劃的通知》(建标[2017]164号)
堅持培育全過程工程咨詢。優化工程造價執業資質資格管理,積極營造工程造價咨詢市場良好環境,維護市場公平競争、激發市場活力。大力推進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鼓勵造價咨詢企業通過聯合經營、并購重組等方式開展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
(二)工程量清單計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出台背景:2001 年11月10日,在多哈舉行的世貿組織第四次部長級會議上審議并批準了中國加入世貿組織。按照世貿組織的規則中國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
在中國加入世貿組織談判進程中,許多國家就要求中
國政府開放國内建築市場,特别是來自日本、美國和歐洲發達國家的呼聲甚高。
國際上招投标活動中的工程造價普遍采取工程量清單
計價模式,2003年2月,建設部以國家标準形式發布《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03),自2003年7月1日起實施,對于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的大中型建設工程應執行此規範。我國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是深化建設工程造價改革、規範計價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我國建設市場向國際慣例接軌的重要體現。
1. 基本概念
1) 适用範圍
3.1.1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GB50500-2013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3.1.3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應執行本規範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的其他規定。
2) 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價格内涵
① 1.0.3 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工程造價應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組成;
② 包括完成每個分項工程(産品)所含全部工程内容的費用;
③ 包括完成每項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費用;
④ 包括工程量項目中沒有體現的,施工中又必須發生的工程内容所需費用;(如施工降排地下水)
⑤ 包括考慮風險因素而增加的費用。
3)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計價過程
2. 合同價的形式
(1) 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工程量清單及其綜合單價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确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内合同單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單價合同,單價優先!
(2) 總價合同
總價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以施工圖、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及有關條件進行合同價格計算、調整和确認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約定的範圍内合同總價不作調整。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總價包含的風險範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并約定風險範圍以外的合同價格的調整方法。
總價合同,總價優先!
(3) 其它價格形式
合同當事人可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其他合同價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與定額計價以及其他合同類型)。
第7.1.3條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采用單價合同。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低,工期較短,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批準的建設工程可以采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别複雜的建設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3. 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下的工程計量與價款支付
1) 施工階段工程價款的構成
工程價款結算與支付
工程預付款
工程進度款
工程竣 工 結算款
工程質 量 保證金
工程預付款的限額
工程預付款的扣回
工程量的計量與确認
工程進度款的支付
竣工決算編制和審查
竣工結算價款
缺陷責任期
保證金的預留與返還
保證金的管理
初始合同 調整收入 收入
材料價差的調整
變更 調整的價款
索 賠 調整的價
款
獎 勵 調整的價
款
合同外零星項目
2) 工程預付款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1) 概念
工程預付款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訂立後由發包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在正式開工前預先交付給承包人的工程款。它是施工準備和所需主要材料、結構件等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
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僅用于購買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設備及組織施工機械和人員進場等。
(2) 法律性質
發包人為幫助承包人順利啟動項目而提供的一筆無息貸款。
(3) 預付款的支付額度
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10%,不宜高于簽約合同價(扣除暫列金額)的30%。
在實際工作中,預付款的支付額度,要根據各工程類型、合同工期、承包方式、主材比重等不同條件而定。一般來說,主要材料在工程造價中所占比重高的項目,預付款的數額也要相應提高。
例如,工業項目中鋼結構和管道安裝占比重較大的工程,其主要材料所占比重比一般安裝工程要高,因而預付款數額也要相應提高。工期短的工程比工期長的工程預付款要高;材料由承包人自行購置的比由發包人供應的預付款要高;隻包工不包料的工程項目,則可以不預付工程款
案例:某鋼結構公司經公開招投标,獲得某工程的施工承包資格後,與該工程發包人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了工程預付款的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合同簽訂後即到當地管理部門辦理了備案手續。同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補充合同約定:“本工程不付工程預付款“。工程交付發包人使用後,雙方因工程結算及拖欠工程款數額等問題發生争議,某鋼結構公司遂向工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雙方争議的焦點之一就是因工程預付款條款而引發的工程結算中是否應計入“貸款利息“
一審法院則撇開雙方的結算争議,認定補充合同中有關不支付工程預付款的約定因違反招标投标法的有關規定而無效,并據此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以原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預付款金額計算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其判決理由是該部分款項為原告墊資施工的金額。
《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号)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确保落實到位。
政府投資項目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3)
工程計量
4) 進度款支付
支付額度 10.3.7 條規定: 進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約定,按期中結算價款總額計,不低于60%,不高于90%。
否
|
14天内核對
完畢
是
否
按時支付
及時 催告
|
是
|
是 否 簽訂延期付款
支付 協議書
|
否
是
13規範工程進度款支付程序
5) 索賠與現場簽證
(1) 索賠的概念及其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因此,索賠是合同雙方依據合同約定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行為,它的性質屬于經濟補償行為,而非懲罰。
建設工程施工中的索賠是發、承包雙方行使正當權利的行為,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索賠,發包人也可向承包人索賠。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對索賠的相關規定
案例:索賠的費用構成和計算方法
某項目施工采用了包工包全部材料的固定價格合同。工程招标文件參考資料中提供的用砂地點距工地4km。但是開工後,承包商發現該砂質量不符合要求,隻得從另一距工地20km的供砂地點采購。
該項目在關鍵線路上發生了幾種原因造成的臨時停工:
5月20日到5月26日承包商的施工設備出現了從未出現過的故障;應于5月24日交給承包商的後續圖紙6月10日才 交給承包商;6月11日到6月14日該地區的供電全面中斷。
由于供砂地點距離的增加,承包商經過仔細計算後, 向業主的造價工程師提出将原用砂單價每噸提高1美元的索賠要求。同時由于以上幾種情況的暫時停工,承包商向業主提交了延長工期26天,成本損失費1萬美元/天,共計索賠款26萬美元。
承包商的索賠要求,哪些是不合理的?
(2) 現場簽證
現場簽證的概念:
2.0.24 發包人現場代表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9.14.1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後,應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要求。
9.14.5 現場簽證工作完成後的7 天内,承包人應按照現場簽證内容計算價款,報送發包人确認後,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案例:審計組在某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施工單位上報工程結算中包含增加簽證臨時雨水泵台班費約368 萬元。經審計人員進一步核查簽證内容,顯示因施工期降雨、台風等因素造成現場積水,共計增加臨時排水泵25台累計發生11500個水泵工作台班(8小時/台班),經審計組人員測算:平均每台泵排水累計工作達153天,而該項目共計施工期才810天,即:整個建設期有近五分之一的時間是在雨季施工,這與當地每年降雨的常規時間量不相
符。
面對增加如此大的一筆費用和工作量,此簽證的真實性值得懷疑!随後,審計人員要求施工單位提供每台水泵的原始工作記錄,施工單位以“資料丢失“無法提供,且一口咬定簽證單内容屬實,以及施工監理、業主等簽字手續齊全,應該全部計價結算。
審計組通過内部讨論,開拓思維,創新方法,既然是臨時雨水泵工作台班,就與曆史天氣有關。到當地氣象部門查閱施工期對應的曆史天氣預報,整理了一份曆史天氣降水數據,并且考慮在大雨或台風日後尚需排水的合理工作台班餘量。
依據此方法分析,結果也顯示施工期間的臨時雨水泵使用台班也隻有近7500個台班,簽證數量多計4000個台班。至此,由于簽證的雨水泵工作台班數量不真實或不準确,造成多計工程結算130萬元的事實已經清楚,審計提出予以核減的意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面對審計證據和事實,找不出反駁理由,同意對該部分費用進行核減。
6) 合同價款調整
9.2.1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 天為基準日,其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案例 :某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2月8日評标中标, 2月28日發包人與承包人簽合同。合同約定2月28日為基準日期。而1月30日××省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新的價格信息。發包人與承包人因是否可以調價發生糾紛,請問是否可以調價?
案例分析:
[意見一]本案例中,合同約定2月28日為基準日期,如果按照合同約定,法律法規變動發生在基準日期之前,則不予調價。
[意見二]根據13版清單計價規範第9.2.1條規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為基準日。本案例中該工程2月1日投标截止,因此在2月1日前28天(即1月3日)基準日。如果按照13清單計價規範規定,法律法規變動發生在基準日期之後,則予以調價。
哪個意見對?
9.6.2 對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本節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緻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當
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 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後剩餘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 予調高。此時,按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 1.當Q1>1.15Q0時,S=1.15Q0×P0 (Q1-1.15Q0)×P1
2.當Q1<0.85Q0時,S=Q1×P1
式中 S——調整後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後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9.6.3 如果工程量出現本規範第9.6.2 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适當調減。
案例:某大學一幢學生宿舍樓項目的投标文件中,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序号45.項目編碼020506001001.項目名稱“抹灰面油漆“、項目特征描述“内牆及天棚抹瓷粉乳膠漆“工程量22962.71m2.綜合單價19 元/ m2.項目合價436291.49元。在施工中, 承包方發現各層宿舍房間的内置陽台内牆立面乳膠漆項目漏項經監理工程師和業主确認, 其工程量偏差4320m2。根據13版清單的規定, 經與承包商協商, 将此項目綜合單價調減為18元/ m2。
根據上述公式:實際工程量
Q1=22962.71 4320=27282.71m2,
調整後分部分項工程費:
S=1.15×22962.71×19 (27282.71-1.15×22962.71)×18
=501735.21 875.59×18=517495.83元
此項目合同結算價款為517495.83元。
因工程量清單缺項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變更9.5.2 合同履行期間,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新增分部分項工 程量清單項目的,應按照本規範第9.3.1 條規定确定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9.3.1 因工程變更引起已标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 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适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緻該清單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 此時,該項目單價的調整應按照本規範第9.6.2條的規定調整。
2. 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适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範圍内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
3. 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适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并應報發包人确認後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招标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标價/招标控制價)*100%; 非招标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
4. 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适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缺價的,應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
例:某工程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如表所示。某投标人認為實際工程量可能正好相反,決定采用不平衡報價(偏差10%)的策略,得到如表所示報價。
分項工程名稱 |
工程量 (m3) |
正常報價 (元/m3) |
不平衡報價 (元/m3) |
普通岩石開挖 |
2000 |
30 |
27 |
堅硬岩石開挖 |
1000 |
60 |
66 |
合計 |
3000 |
120000 |
120000 |
分析:如果實際施工中的工程量變化與投标人的估計相同該投标人可以多得到工程價款為:
采用平衡報價:1,000×30 2,000×60=150,000(元)
采用不平衡報價:1,000×27 2,000×66=159,000(元) 多得工程價款:159 ,000-150,000=9,000(元)
6.1.4 投标人必須按招标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标工程量清單一緻。(強制性條款)
“報價按清單,施工按圖紙。“
9.4.2 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設計圖紙實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标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本規範第 9.3 節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确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調整合同價款。
案例: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描述與設計圖紙不符
A單位辦公樓經過公開招标由B公司中标承建。該工程采用的
合同方式為以工程量清單為基礎的固定單價合同。工程結算評審時, 承發包雙方因外窗材料價格調整的問題始終不能達成一緻意見。按 照辦公樓施工圖紙的設計要求應采用隔熱斷橋鋁型材,但工程量清 單的項目特征描述為普通鋁合金材料,與設計圖紙不符。B公司的
投标報價照工程量清單的項目特征進行組價,但在施工中為辦公樓安裝了隔熱斷橋鋁型材外窗。
在進行工程結算時,B公司要求按照其實際使用材料調整材料價格,計入結算總價。但A單位提出其已在投标須知中規定,投标
人在投标報價前需要對工程量清單進行審查,補充漏項并修正錯誤, 否則,視為投标人認可工程量清單,如有遺漏或者錯誤,則由投标 人自行負責,履行合同過程中不會因此調整合同價款。據此,A單
位認為不應對材料價格進行調整。是否應該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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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台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按規範附錄A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款。
9.8.3 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格調整:
1. 因非承包人原因導緻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或單價,因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2. 因承包人原因導緻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續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對過錯方不利的原則!
案例:××省某工程總合同額5700萬元,因為發包人原因造成推遲開工,投标時投标人人工費報價為65元/工日,當時××省人工費定額是70元/工日,項目開工時×× 省建設管理部門公布的人工費價格是90元/工日,雙方同意對人工費進行調價,承包人認為人工費調整價格為:
(90-65)元/工日,發包人方認為人工費調整價格為
(90-70)元/工日,雙方對人工費調整的具體額度産生糾紛。
人工費應如何調整?
7) 竣工結算
(1) 竣工結算的依據本規範
工程合同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确認的工程量及其結算的合同價款
發承包雙方實施過程中已确認調整後追加(減)的合同價款
投标文件其他依據
為何沒有竣工圖、招标文件?合同與招标文件不一緻如何處理?
(2) 竣工結算的辦理
11.3.1 合同工程完工後,承包人應在經發承包雙方确認的合同工程期中價款結算的基礎上彙總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文件,并應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内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促後14 天内仍未提交或沒有明确答複,發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竣工結算文件,作為辦理竣工結算和支付結算款的依據,承包人應予以認可。
11.3.2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後的28 天内核對。發包人經核實,認為承包人還應進一步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應在上述時限内向承包人提出核實意見,承包人在收到核實意見後的28天内應按照發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補充資料,修改竣工結算文件,并應再次提交給發包人複核後批準。
11.3.4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後的28 天内,不核對竣工結算或未提出審核意見的,應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已被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11.3.5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後的28 天内,不确認也未提出異議的,應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二、決策階段造價審計引例:
某審計報告有關10戶中央企業原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兩個數字耐人尋味:這項審計共查出轉移挪用、貪污受賄等涉嫌經濟犯罪金額16億元,而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善等造成的損失卻高達145億元。
“決策失誤怎麼了?經營不善怎麼了?錢又沒放進我的口袋。“這是當前許多領導存在的思想觀念。他們認為效益問題不是違法問題,隻要财政、财務資金的使用是合法的,就無可厚非。效益問題長期以來很難像腐敗問題那樣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
然而,正是在這所謂“合法“使用的背後,脫離現實過分超前、盲目、輕率的決策,像黑洞般悄悄吞噬着财政資金和國有資産,給社會、給環境帶來了巨大的負面影響
“決策失誤往往是最大的失誤“。
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性、合理性對項目效益具有決定性的意義。項目決策階段的成本占工程總成本的5%,對總成本的影響卻能達到85%。
重點關注:
(一)檢查項目是否具備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與批複情況審計
(三)投資估算的審核
(四)項目建設規劃情況
(五)政府投資項目評審情況
案例:某審計機關對某A省XX高等級公路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第一階段将項目的前期規劃、決策階段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做為審計重點和審計主要内容審計發現,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數據造假,影響項目
評審的真實性。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投資回收期為13 年,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了A省發展改革部門的批複。對該省發展改革委延伸審計發現,該項目立項前進行了項目評估和評審,評審單位為該委下屬的一家咨詢公司。通過調閱咨詢公司賬目後發現,該公司評審過程中僅派出2人, 工作了3天,但結論中卻有一周的車流量等統計數據,并 且無現場原始記錄。據此,審計人員認定該咨詢公司在項目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設計(勘察)階段造價審計(一)設計(勘察)招、投标文件審核重點關注建設單位是否按規定對設計(勘察)項目進行招投标,是否存在應招标而未招标;審查招投标程序的合法性及操作的規範性,審查投标單位資格,項目的設計者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審查設計合同的完備性;設計周期是否合理。
《建築工程設計招标投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3号)
第四條 建築工程設計招标範圍和規模标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對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建設單位依法能夠自行設計的;
(四)建築工程項目的改建、擴建或者技術改造,需要由原設計單位設計,否則将影響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建築工程設計招标投标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3号)
第九條 鼓勵建築工程實行設計總包。實行設計總包的, 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同意,設計單位可以不通過招标方式将建築工程非主體部分的設計進行分包。
第十四條 投标人應當具有與招标項目相适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境外設計單位參加國内建築工程設計投标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招标人應當公示中标候選人。采用設計團隊招标的,招标人應當公示中标候選人投标文件中所列主要人員、業績等内容。
(二)設計(勘察)文件質量審核1. 工程的質量标準是否合理,是否滿足項目目标的要求
2. 設計是否符合規範的要求,特别是強制性的規範。
3. 設計文件的完備性、設計深度和設計成果數量是否滿足要求;設計文件的正确性、各專業設計的協調性,設計文件是否易于理解、直觀明了。
4. 技術設計是否考慮到施工的可能性、便捷和安全性。
5. 設計中是否考慮到将來運行、維修、設備更換、保養的方便;設計中是否考慮到運營的安全性、方便和運行費用的高低。
6. 設計單位是否按規定作多方案的對比分析,對多方案進行論證和優化,進行全面技術經濟分析,最後選擇優化的方案。
7. 施工圖是否經有資質的設計審查機構審查通過。
案例:某市政道路,其中有段長約500米道路的路基處理,原設計方案是大開挖換填,深度為11米厚。
對數過程中了解到,由于該區域原是棄土區,在項目實施前一年才回填形成,由于棄土區沒有考慮原地面植被形成的軟弱層的清除,同時也未考慮壓實要求,因此設計圖紙要求重新開挖後,把11米深處下卧軟弱層換填再壓實
,這樣要重複開挖和回填十多萬土方。
該方案在技術上可行,但不是經濟上最優化,并結合其他路基下卧軟基處理方案,提出強夯處理技術方案,這樣不需要開挖和回填十多萬土方,在與設計溝通後,設計人員同意修改原設計。僅次一項節約造價約40餘萬元。
項目管理人員不能僅局限于合規性審查和設計不明确部分予以完善和明确,還應提有水準的專業性建議。
四、招投标與合同簽訂審計(一)建設項目招标投标概述1. 建設項目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指采購人事先提出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衆多投标人參加投标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
招标投标的應用範圍極為廣泛,它涉及建築市場、政府采購、醫藥市場、證券市場、會計審計服務市場等等。
招标的屬性是競争、核心是公平正義。
2. 建設項目招标投标的特點
建設項目招标投标的最大特點是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
目前在我國固定資産投資體制中實行招标投标制,一方面,達到的節資增效,縮短工期,保證了工程的質量, 提高了經濟效益;另一方面,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争機制,增加透明度,減少貪污腐敗。
(二)招标投标中存在的主要問題1. 建設單位采用多種方式規避招标。
2. 招标方搞假招标,“明招暗定“;投标方相互串通搞“陪标“或者與招标人串通投标方之間“陪标“。
3. 招标代理機構不規範。
4. 投标方有意壓低标價或者故意串通哄擡标價投标。
5. 招标程序不規範。
6. 對投标單位資質審查不嚴,業績造假,挂靠投标現象較為嚴重。
7. 行政幹預嚴重,招标單位、評委、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業務人員存在收受投标方賄賂的職務犯罪現象。
8. 評标定标缺乏科學性(評标方法不科學、評标時間過短、評标委員會組成不合理)。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号)
第六條 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中标候選人公示應當載明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标報價、質量、工期
(交貨期),以及評标情況;
(二)中标候選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諾的項目負責人姓名及其相關證書名稱和編号;
(三)中标候選人響應招标文件要求的資格能力條件;
(四)提出異議的渠道和方式;
(五)招标文件規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中标結果公示應當載明中标人名稱。
(三)招投标與合同審計要點1. 招标前期審計要點
(1) 檢查招标項目是否具備相關法規和制度中規定的必要條件。
(2) 檢查标段的劃分是否适當。
(3) 檢查招投标的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有關法規和制度的規定。
(4) 自行招标的,檢查是否具備自行招标的資格,委托招标的,檢查被委托單位是否具備招标代理資格,檢查委托招标收費是否合理,是否簽訂委托合同。
(5) 檢查是否依據相關規定,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申報招标、備案事宜;應履行審批手續的,是否取得批準。
(6) 招标人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是否按規定發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否按載明招标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标項目的性質、數量、招标項目的内容、規模、資金來源、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标文件的辦法、對招标人的資質等級的要求等事項。
(7) 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或對潛在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的情況。
(8) 審查資格預審是否公正、是否按照資格預審公告規定進行操作,招标人資格預審時是否存在超出資格預審文件中規定的評審标準、提高資格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發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号)
第五條 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标公告, 應當載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項目名稱、内容、範圍、規模、資金來源;
(二)投标資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聯合體投标;
(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時間、方式;
(四)遞交資格預審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六)采用電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潛在投标人訪問電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網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應當載明的内容。
《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開展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專項檢查的通知》(建辦市函[2018]160号) 二、檢查内容
(一)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相關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重點檢查是否已按照建市[2015]140号文件的要求,取消備案管理制度,實施信息報送制度。
(二)外地建築企業信息報送管理工作。重點檢查信息報送内容是否嚴格限定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規定的範圍; 報送信息是否向社會公開;是否随時接收外地建築企業報送的基本信息材料;是否存在要求建築企業重複報送信息或每年度報送信息的情形等。
(三)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是否存在建市[2015]140号文件第八條所列情形。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推動建築市場統一開放若幹規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
第八條 地方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建築企業跨省承攬業務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或變相實行以下行為:
(一)擅自設置任何審批、備案事項,或者告知條件;
(二)收取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任何費用或保證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業在本地區注冊設立獨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強制扣押外地企業和人員的相關證照資料;
(五)要求外地企業注冊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六)将資質資格等級作為外地企業進入本地區承攬業務的條件;
(七)以本地區承攬工程業績、本地區獲獎情況作為企業進入本地市場條件;
(八)要求企業法定代表人到場辦理入省(市)手續;
(九)其他妨礙企業自主經營、公平競争的行為。
2. 招标及招标文件的審查
(1) 招标文件内容是否齊全,是否包括了招标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标人資格審查的标準、投标報價要求和評标标準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拟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全面、準确的表述招标人的實質性要求。
(2) 檢查招标文件是否符合現行法規、規範的要求。
(3) 招标人确定的工期是否合理。
(4) 招标文件是否含有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産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5) 招标人對已發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時間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招标人給予投标人編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時間是否合理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6) 檢查是否規定組織投标人進行現場踏勘。
(7) 檢查是否将答疑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标文件的潛在投标人。
3. 開标、評标和中标的審查
(1) 投标文件的遞交與接收是否符合要求;開标的時間地點及宣讀内容是否與招标文件要求一緻;參加開标會議的代表資格是否合格。
(2) 評标委員會組成審查。
(3) 廢标的處理是否合理。
(4) 評标标準的執行情況,評标報告的簽字是否齊全、評标委員會推薦的中标候選人是否符合規定。
(5) 中标通知書的發出是否符合規定。
(6) 是否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與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标的情況。
4. 對中标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審計
結合招标文件重點對中标單位是否是法人或是依法組建的經濟組織;資質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進一步審查中标單位的技術力量和财務狀況,是否是投标單位中最佳單位。
5. 簽訂合同審查
(1) 是否在規定的時間内簽訂合同。
(2) 是否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為原則簽訂合同,合同是否有悖于招标文件的實質性内容。
(3) 簽訂合同的主體如是法人單位的分支機構,是否辦理了授權手續。
(4) 合同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肢解、違法分包、轉包的現象。【認定标準見《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建市規〔2019〕1号】
案例:某審計組在對某集團公司合資建設的XX發電廠跟蹤審計中,在前期招标投标跟蹤審計基礎上,本次跟蹤審計重點關注招标後的合同簽訂情況。審計組調閱了招标、合同台賬以及招标投标、合同文件等資料,審計發現
1. 簽訂虛假合同套取資金。跟蹤審計時,審計人員對項目施工合同情況進行審查,并與招标台賬進行逐一核對并同時調取相應的招标文件、中标單位的投标文件。審計發現,建設單位在主體工程招标投标過程弄虛作假,将中标人以820萬元價格中标的“設備材料代保管“項目與實際投資約37萬元的“庫區規劃及建設“項目合并,并以1898萬元的高價直接發包給某集團公司所屬三級公司。該三級公司又以870萬元的價格,轉包給中标人的下屬多經企業,獲得差價1028萬元,并将其中399.5萬元轉給某國有企業總經理控股的私營企業,部分資金被私分。審計指出該問題後,被審計單位及時清理了參建單位,處理了
2. 中标單位以勞務分包的名義,進行違法分包工程。審計人員對簽訂勞務分包合同的單位進行審查發現,2個土建中标單位将造價合計8379.13萬元的工程違法分包給8家公司和個人,且上述公司均無施工資質,有2家公司甚至是為承包工程而臨時成立的勞務公司。
審計指出該問題後,被審計單位積極進行整改,對中标單位發出書面整改通知,并責令及時糾正分包問題,清理無資質的施工隊伍,會同設計、監理等單位,對已經完工的部位進行全面質量核查,同時要求相關參建單位加強後續工程的施工質量監管工作。
五、施工階段造價審計施工階段是工程實體的形成階段。在施工階段,節約資金的幅度很小,但是損失浪費資金的空間卻比較大。
重點關注:
1.審查是否建立、健全設計變更管理程序、工程計量程序、資金計劃及支付程序、索賠管理程序和合同管理程序,其執行是否有效。2.審查支付預付備料款、進度款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的規定,金額是否準确,手續是否齊全,是否按照工程進度付款。
3. 審查設計變更是否按照規定程序辦理。
4. 審查現場簽證情況。
5. 加強設備、材料價格控制。
尤其要對建設單位關聯企業所供設備、材料的價格進行檢查,防止從中加價。
6. 審查概算執行情況。
7. 檢查建設資金到位情況。
有無大量資金閑置,或因資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損失浪費現象。
8. 檢查建設資金是否專款專用。
建設資金使用的真實合法情況,有無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和違法集資、攤派、收費情況。
案例:審計機關對某鐵路工程建設項目實施年度跟蹤審計時, 将施工單位列為重點審計内容之一。審計組調閱了施工合同及相關分包合同,審查了施工進度款支付情況,并延伸審計了相關施工單位,檢查其施工管理、分包管理和施工質量及成本核算情況。
審計發現,在施工單位提出的一項設計變更中說明,該鐵路施工過程中由于當地老百姓偷土,在新建鐵路沿線形成了一個大水坑, 造成鐵路沿線地質、地貌與原設計勘測時發生了較大變化,需重新 勘測和設計。經過建設、設計、監理及施工等單位的現場勘察後, 某設計院将設計變更方案上報鐵路主管部門并獲得批複。同時,審 計人員發現,設計變更與工程結算資料主要工程量一緻。由于該變 更主要内容為向路基淤泥中抛填片石,片石抛入後大部分埋入淤泥 中,屬于隐蔽工程,施工結束後已不可能實地測量抛填的片石總量, 一般隻能以建設、監理單位的現場簽證作為結算和審核依據。審計 人員此時延伸審計材料供應單位關于片石采購的合同以及結算資料, 同時查閱車輛運輸的原始票據,最終核實了實際抛填片石的工程量 與變更結算的工程量相差近1倍,此項工程造價審減近千萬元。
審計人員通過進一步延伸審計,對施工單位的财務資料進行調閱後發現,财務賬中的結算發票金額與材料供應單位的結算金額不一緻,施工單位将資金轉入材料供應單位後又提現,資金下落不明。
審計組經審計機關審核,将該問題線索移送檢察機關最終查處了施工、設計、監理單位聯合弄虛作假騙取、私分建設資金的案件。
案例:在一工業廠區項目中,業主提供了地質勘察報告,證明地下土質很好。承包商作施工方案,用挖方的餘土作通往廠區道路基礎的填方。由于基礎開挖施工時正值雨季,開挖後土方潮濕,且易碎,不符合道路填築要求。承包商不得不将餘土外運,另外取土作道路填方材料。對此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你認為承包商能得到補償嗎?
六、竣工驗收階段造價審計當建設項目完成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内容,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完整齊全,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簽訂的文件及其他的報告文件合規完整後,建設項目進入竣工驗收階段。
(一)工程結算審計辦理工程價款竣工結算的一般公式為:
竣工結算工程價款=預算(或概算)或合同價款 施工過程中預算或合同價款調整價款—預付及已結算工程價款—保修金
工程結算審核的主要内容有:
(1) 核對合同條款。隻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功能構成并驗收合格才能列入竣工結算;應按合同約定的結算方法、計價定額、取費标準、主材價格和優惠條款等,對工程竣工結算進行審核。
(2) 檢查隐蔽驗收記錄。審計應對應對隐蔽工程的施工驗收記錄重點審查,當其手續完整,工程量與竣工圖一緻方可列入結算。
(3) 落實設計變更簽證。設計修改變更應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和修改圖紙、設計、校審人員簽字并加蓋公章,經建設單
位和監理單位審查同意、簽證;重大設計變更應經原審批部門審批, 否則不予結算審計。
(4) 按圖核實工程量。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應依據竣工圖、設計變
更和現場簽證進行核算,并按國家統一規定的據算規則計算工程量。
(5) 核實單價。結算單價應按現行的計價原則和計價方法确定, 材料的單價審核時,應以當地的造價部門頒布的主要建築材料市場信息為依據,對于重點材料,應予以價,查實材料的市場價格,同時也應注意材料價差的審核,注意調增調減的現象。
(6) 費用計取。建設項目的工程取費标準應按合同要求其項目建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标[2017]209号):強化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與調整,推行工程價款施工過程結算制度,規範工程預付款、工程進度款支付。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17〕19号)
規範工程價款結算。審計機關應依法加強對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公共工程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建設單位不得将未完成審計作為延期工程結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項目,有關部門不予辦理産權登記。對長期拖欠工程款的單位不得批準新項目開工。嚴格執行工程預付款制度,及時按合同約定足額向承包單位支付預付款。通過工程款支付擔保等經濟、法律手段約束建設單位履約行為,預防拖欠工程款。
(二)工程決算審計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包括從籌建到竣工投産全過程的全部支出費用,即建築工程費用、安裝工程費用、設備工器具購置費用和其他費用。竣工決算由竣工決算報表、竣工決算報告說明書、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圖、工程造價比較分析四部分。
決算審計
審計機關應當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工程決算進行審計時,應當檢查實際完成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工程決算審計的主要内容有:
(1) 審查工程項目概算執行情況;
(2) 審查工程項目資金的來源、支出及結餘等财務情況;
(3) 審查工程項目合同工期執行情況和合同質量等級控制情況;
(4) 審查交付使用資産情況。
《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号) 第十二條 經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核定的投資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資項目總投資的依據。
初步設計提出的投資概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
告提出的投資估算10%的,項目單位應當向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要求項目單位重新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投資原則上不得超過
經核定的投資概算。
因國家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資概算的,項目單位應當提出調整方案及資金來源,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者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涉及預算調整或者調劑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政府投資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2号)
l 第二十四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理确定并嚴格執行建設工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l 第二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竣工财務決算。
政府投資項目結餘的财政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繳回國庫。
問題:EPC政府投資項目設計優化節約的建設成本, 是否适用《條例》第二十五條?
清單計價下招标包幹範圍【實例】:某合同規定: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總價合同。
招标人提供的清單有漏項。某施工單位按清單進行投标報價。中标後, 按圖紙進行施工(清單中漏項的内容也按圖紙要求施工)。
結算時,對于清單漏項部分,該施 清單
工單位能否要求增加相應的價款? 範圍
圖 紙 範圍
案例:某市審計局在對該市看守所建設項目年度跟蹤審計中, 将設計變更情況列為此階段跟蹤審計重點,并制定了相關審計内容和方法。
跟蹤審計發現,該項目的施工單位采取嚴重的“不平衡報價“方式投标,并以低價中标。該建設項目經過财政評審的招标控制價為7473.72萬元,施工單位的投标總價為7340.43萬元,投标
(中标)總價較招标控制價低133.29萬元,僅低1.78%。其中場地土石方平整工程清單量為22.33萬立方米,招标預算控制價為511.36萬元。而投标(中标)價為651.22萬元,較招标控制價高
139.86萬元,高出27.35%。同時,部分項目投标報價則低于控制價,如收容所工程的預算控制價為443.18萬元,而投标價為395.27 萬元,低于控制價21.65%(施工中此項目已與其他項目合并,不再單獨建設)。審計組分析認為,施工單位投标時采取 “不平衡報價“方式,對土石方工程等可能增加的項目報價高出正常價,對可能取消的項目,明顯低于正常價,從而以低價中标。
審計進一步發現,前述場地土石方平整工程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某勘察測繪設計院采用GPS衛星定位系統進行測繪确定标高和面積,财政投資評審中心根據該院的測繪文件編制的土石方工程招标清單總量為22.33萬立方米、預算控制價511.36萬元。而施工單位試圖推翻原測繪結果,夥同該項目的監理單位在避開原測繪單位的情況下,采用水準儀進行重新測繪,經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業主現場代表共同作變更簽證确認,并作為辦理該項目結算依據。審計人員據此簽證資料初步計算,此項目的工程量将比招标清單量增加1倍多,增加投資将近900萬。
在此情況下,審計人員翻閱了大量法規和工程技術規範,分别從明确測繪、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各自履行職責是否到位,确認重新測繪簽證資料的合法性,,原測繪結果存在誤差,是否超過規範規定的誤差範圍,以及采用新的勘測手段對現場再勘測等方法,最終核實了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等共同作弊,推翻原勘測結論,将土石方工程量由投标量的22.33萬立方米增加到44.36萬立方米,金額由投标報價額651.22萬元, 變更增加到1523.58萬元的問題。
鑒于該項目正處施工後期,審計組經請示審計機關,就該項目的場地土石方平整工程變更簽證問題,及時發出《跟蹤審計建議單》,督促建設、監理等單位及時予以糾正,節約了項目建設資金。
案例:多項目混淆核算
某機關這幾年連續搞基本建設,财務人員把所有項目都混在一個項目核算,審計時無法分清每個項目的成本、投資,給工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隻好讓财務人員重新将各項目分離。
有些基建工程由于工期長或由兩個施工單位共同承建,就存在混淆工程界限、交點工程重複計算的現象。有的已完工程實物量與施工圖計算工程量不相符;有的由于設計變更應該調整減少的工程量而在編制決算時不做調整,使工程量多計算等。
提示:《基本建設财務規則》(财政部令第81号):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基本建設财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二)按項目單獨核算,按照規定将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和财務報表;
施工隊伍界限:
有些基建工程由兩個施工單位共同承建,處理不好就容易出現混淆工程界限、交點工程重複計算的現象。所以應該注意, 在簽訂施工合同時,嚴格劃分工程項目,結算時分清項目成本, 避免出現混淆界限,重複支付工程費用的問題。
案例:補充合同約定條款對工程造價審計的影響
在對軌道交通X線工程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中,審計組發現該項目牽引、降壓變電所和電力監控系統工程合同采用總價包幹的結算方式,結算上報金額與合同金額差異并不大,但抽查的電纜采購數量較合同數量有大幅減少,差異比例超過10%。
由于電纜屬于該項目的主要材料,材料數量與實體工程數量直接相關,電纜數量的差異金額就超過了200萬元。
經過施工單位的解釋及其提供的資料反映,審計人員了解到, 電纜總用量減少的主要原因為施工過程中通過優化施工方案和施工組織設計管理,從而達到了減少電纜用量的目的。審計也通過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輔證,證實了施工優化方案的可行性及真實性。審計人員進而了解到施工方曾承諾将與建設單位共享電纜的設計優化成果,但雙方并未約定具體的分享細則,而共享承諾函并未附入上報結算資料中,共享承諾成一紙空文。
上述情況反映出兩個問題:
一是建設單位在總價包幹合同形式下,對參建單位的承諾未及時作出合約變更,明确雙方的責任和義務,對施工優化措施的動态造價管理存在漏洞;
二是應對施工單位承諾給于建設單位的施工優化收益予以核減,經過審計組提出問題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并補簽了補充協議,補充約定以實際采購數與合同數量差異值所對應的合同金額為準,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各享50%收益,審計組依據共享承諾函和補充協議約定,共計核減造價101.5萬元,既确保了建設成本的真實性,也防範了審計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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