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住證有效期1年。
2、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的最後1個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受委托的管理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自動中止。
3、居住證持有人自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之日起30日内補辦簽注手續的,其居住證使用功能恢複,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連續計算;超出30日補辦簽注手續的,其在居住地居住期限自補辦居住證簽注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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