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程序的發生,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1、必須具有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調解書,公證機關制作的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制作的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決定書。
2、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給付内容。
3、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絕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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