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一般不會被判刑,《财政違法行為處分條例》對公款私存的行為,采取雙罰制,即同時對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第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财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财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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