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标準需重建、擴建的。
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标準需重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确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6、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複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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