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查所分工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特别是主要負責人行使權力的情況,重點檢查重大問題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和大額資金使用情況。
2、巡視所分工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政勤政和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
3、受理對所分工部門(單位)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檢舉、控告。
4、按照市紀委、監察局賦予的權限,對所分工部門(單位)及所屬系統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問題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5、按照市紀委、監察局的統一安排,對所分工部門(單位)開展效能監察。
6、受市紀委、監察局委托開展專項考核和檢查。
7、完成市紀委、監察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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