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來華探望親屬、洽談商務、開展科教文衛交流活動及處理私人事務的外籍華人,公安出入境管理機構可按規定簽發5年以内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對在當地工作、學習、探親以及從事私人事務需長期居留的外籍華人,可按規定簽發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許可。
2、為給在華工作、學習、生活的外籍華人提供更為便利、務實的出入境環境,公安部決定進一步優化外籍華人入出境和停居留措施,将簽證由之前最長1年多次有效,放寬至5年内多次有效;将居留許可期限由之前最長不超過3年,延長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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