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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合同真實性無法認定效力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1-27 00:50:59

格式合同中通常包括一些空白條款,本應由當事人合意補充完整,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未填寫而發生争議的情況,争議焦點一般集中在空白條款、格式合同及當事人事後補填内容的法律效力。

書面合同真實性無法認定效力(空白簽章合同的法律效力)1

内容摘要:

實踐中出于交易方便等各種考慮,有些當事人在留有空白的合同上簽字蓋章後,直接交給對方,該行為其實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風險,後患無窮!最高人民法院認為當事人在留有空白的合同中簽字蓋章的,視為對合同約定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内容,有法律效力。

案例回顧:

在(2018)最高法民申 3112 号案中,雷某将其簽名的空白《保證合同》交給了某公司,某公司在《保證合同》的空白部分添加了對自己有利的條款。雷某主張《保證合同》中的内容是某公司私自添加的,屬于僞造,沒有法律效力。但最高院認為,雷某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給某公司,應視為對合同内容包括《保證合同》中保證事項的無限授權,合同相對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寫相應内容。

裁判思路:

1、債務人應舉證證明相關條款是否為事後補填,如果不能,則法院可以直接認定合同内容及效力。與人以虛,雖親必疏;與人以實,雖疏必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2、債務人即使能夠證明合同條款确系事後單方補填,民事行為中的簽章一般應推定為已經知曉該條款内容,或已另行達成口頭協議,即使因客觀原因無法在簽章時知曉空白條款内容,也應視為簽章一方授權對方補填相關内容。

裁判依據:

1、當事人需對自己的簽章行為負責,尤其是在空白合同上簽章時應預見和承擔更高的風險;

2、保護交易的穩定性和便捷性。

溫馨提示: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不利情況,提示如下:

1、簽訂合同時權利義務内容應當填寫完整,否則事後想要證明為對方單方填寫難度很大,也會帶來想象不到的麻煩;

2、簽字蓋章前一定仔細核查全部内容是否與自己真實意思表示一緻,沒有矛盾或者不清楚的意思表示;

3、盡量采取面簽的方式,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簽字。

4、合同内容别空着,否則麻煩多,留有空白的合同,相當于給客戶無限授權,故一定要完整填寫,即使不能填滿,也要通過劃線方式,表明空白處不能再添加其他内容。

5、在空白合同上簽字後将合同交給對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即無論對方在空白合同上填寫什麼内容,可能都會有約束力,所以即使無法避免也一定要估判風險,做好權衡和風控。

書面合同真實性無法認定效力(空白簽章合同的法律效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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