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産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确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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