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隻是草案中新增的規定,并沒有以法律法規的形式正式實施。依據新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設置一個月的冷靜期。在離婚冷靜期的一個月内,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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