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的徐女士擅自将2.5萬斤原産于非洲尼羅河水系的鲶魚放生到長蕩湖,不僅造成鲶魚大量死亡,還嚴重危害長蕩湖水生态系統安全。2月3日,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公開審理這起全國首例非法投放外來物種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當庭宣判:依法判處被告徐某承擔因其非法投放外來物種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資源損失、服務功能損失、事務性費用以及懲罰性賠償共計5.8萬元,魚販子劉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放生2.5萬斤鲶魚死了2萬斤
為了給家人祈福,2020年12月中旬,徐女士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花了16.67萬元從魚販子劉某處購買黑魚、鲶魚用于放生。
2020年12月12日、13日,徐某在金壇市錢資湖共放生兩車黑魚;14日,徐某在錢資湖分别放生一車黑魚、一車鲶魚,當日晚間漁政工作人員巡查時發現死亡鲶魚。15日上午,當徐某再次準備放生時,遭到漁政工作人員和現場群衆阻止,并有群衆現場報警。随後,徐某、劉某前往長蕩湖放生了2.5萬斤鲶魚。沒過多久,放生的湖面就陸續出現大量死亡鲶魚。2020年12月20日,常州市金壇區、溧陽市長蕩湖漁政監督大隊開始組織人員打撈,10天累計打撈出死亡鲶魚20208斤。
經中國水産科學研究院淡水漁業研究中心鑒定,死亡的鲶魚是一種名為“革胡子鲶”的外來物種,這種偏肉食性的雜食魚類生長速度快,繁殖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入侵能力。由于革胡子鲶屬于熱帶魚類,在7°C以下就會死亡,而長蕩湖地區冬天都在0°C以下,鲶魚投放不久就出現大面積死亡。
南京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徐某在沒有向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劉某明知徐某未取得許可,一次性向長蕩湖投放外來物種多達2.5萬斤, 其行為違反了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還導緻長蕩湖水生生物系統及生态環境服務功能受損,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遂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魚販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3日上午10時,這起生态損害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常州市金壇區人民法院大法庭公開開庭審理。
根據專家評估意見,已死亡腐爛的2萬多斤革胡子鲶由于打撈及時,沒有造成長蕩湖水環境指标的明顯變化,而未打撈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鲶會對本土魚類和生物多樣性造成損害,包括在湖中存活期間因捕食人工養殖苗和湖中經濟魚類造成的資源直接損失3萬元,以及生态環境受到損害至修複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緻的損失5000元。
被告徐某在向長蕩湖投放革胡子鲶是否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以及魚販子劉某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等,成為庭審争議焦點。
經查,2020年12月15日徐某、劉某再次到錢資湖放生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告知其前一天放生的魚已經死亡,造成了湖面污染,并阻止其放生。兩人在明知放生不得放生、“放生就是殺生”、放生污染環境的情況下,仍然執意轉移向長蕩湖投放2.5萬斤革胡子鲶,損害了長蕩湖生态環境。公益訴訟起訴人以長蕩湖服務功能損失為基數,主張懲罰性賠償金額5000元。
庭審中,徐某多次對違法放生行為表示懊悔:“我對什麼是外來生物,什麼是本土生物,法律規定都不了解……以後碰到類似情況,一定遵守國家法律規定。”
南京環境資源法庭認為,長蕩湖屬于長江流域重要水域所在地湖泊,享有“一斛水中半斛魚”的美譽。增殖放流是保護水域生态的重要舉措,但亦應遵循法律規定,做到科學放流。徐某、劉某在未向當地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自行向長蕩湖投放大量外來物種的行為違反國家規定,導緻了該水域環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變,造成了生态損害,應當承擔生态損害賠償責任并在服務功能損失範圍内适用懲罰性賠償。
法院當庭判決被告徐某、劉某對其非法投放外來物種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資源損失30000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專家評估費18000元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連帶承擔懲罰性賠償5000元;并将上述賠償款項在科學論證後拟定方案用于長蕩湖生态環境修複和生态環境保護法治宣傳。
讓科學給條“生”路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加強生物安全管理,防治外來物種侵害。我國2021年4月15日施行的《生物安全法》明确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丢棄外來物種,否則将被追究行政、民事甚至刑事責任。
實際上,外來物種離我們并不遙遠。加拿大一枝黃花、非洲大蝸牛、福壽羅……庭審中,專家輔助人、南京森林警察學院刑事科學技術學院生物安全教研室主任劉昌景列舉了多個外來物種侵害生物安全的案例,對放生外來物種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來物種進行充分闡述。
“外來物種形成惡性的生物入侵,則變成了外來入侵物種。如果放錯了外來入侵物種,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公共衛生損害以及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對生态環境的破壞,是難以防控和治理挽回的。”劉昌景說,事實上,在缺乏科學評估的情況下,無序放生有可能會變成殺生,還可能踩上法律紅線。“放生二字拆開來看,放是方法,生是目的,放什麼種類,怎麼放生,在哪裡放生,都應遵守法律法規,以科學為指導,合理放生,慈悲護生,才是真正被需要的放生。”
該案審判長、南京環境資源法庭庭長陳迎認為,這起放生行為引發的生物安全風險和生态環境侵權責任案件背後,暴露出被告對生物安全風險不了解,缺乏防範外來物種,危害生物安全的意識。“環境司法的職能就在于通過依法受理審理案件,引導公衆自覺遵守生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保障國家生物安全生命線,共同守護綠水青山。”
本案中,南京環境資源法庭探索将5000元懲罰性賠償資金用于生物安全風險防範事項,向社會公衆普及外來物種入侵危害,引導公衆樹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覺遵守生态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科學合法地開展放流活動。
1個多小時的公開庭審,也給在線旁聽的上百萬群衆上了一堂生動的法治公開課,讓大家更加深刻地理解了防範外來物種入侵,維護國家生物安全的深刻内涵和重要意義。
“善良願望不必然産生良好結果。放生、增殖放流都是對原生态系統進行外在幹預,隻有科學實施才可能防止出現不利後果。”陳迎說,公民在實施增殖放流等行為前,應征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經同意後方可組織實施,防患于未然,“預防才是對生态最好的保護”。
來源:北京西路瞭望
撰稿 新華日報記者 顧敏錢晶晶
圖片來 長蕩湖管委會、金壇法院
欄目主編:秦紅 文字編輯:李林蔚 題圖來源:新華社 資料圖 圖片編輯:蘇唯
來源:作者:北京西路瞭望 顧敏 錢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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