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規的足球比賽是11人制的,足球比賽要求比賽每隊場上隊員不得多于11人(其中1名守門員),不足7人時不能進行比賽,一般情況下,比賽期間每隊允許替換三名替補球員,其中必須有1名守門員。
足球是一項以腳為主,控制和支配球,兩支球隊按照一定規則在同一塊長方形場地上互相進行進攻、防守對抗的體育運動項目。
足球比賽的場地應為長方形,其長度不得多于120米或少于90米,寬度不得多于90米或少于45米(國際比賽的場地長度不得多于110米或少于100米,寬度不得多于75米或少于64米)。在任何情況下,長度必須超過寬度。
比賽用球應為圓形,球的外殼應用皮革或其它許可的材料制成,由國際足球協會理事會随時決定制球的質料,任何經許可的質料,均應由國際足球理事會核準,在球的結構中不得使用可能傷害運動員的材料。
球的圓周不得多于71厘米或少于68厘米。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多于453克或少于396克。充氣後其壓力應相等于0.6-1.1個大氣壓力(海平面上),即相等于600-1100克/厘米。在比賽進行中,未經裁判員許可,不得更換比賽用球。
一場足球比賽為90分鐘,分為上、下兩個半場,每半場45分鐘。上、下半場之間的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比賽中有1名主裁判和2名邊線裁判,每個半場,主裁判可以根據場上的傷病和換人耗時情況進行補時。
如果比賽必須決出勝負,則90分鐘内兩隊若打平,進行上下半時各為15分鐘的加時賽,若依然打平,則通過罰點球分出勝負。
比賽開始前,應用擲硬币的方式選定開球或場地,先挑的一方應有開球或場地的選擇權。比賽應在裁判員發出信号後,由開球隊的一名隊員将球踢出(即踢動放置在比賽場地中央的球)對方半場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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