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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保險工作過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19 22:20:59

新華保險工作過程(為沖業績業務員代簽合同)1

《中國科技投資》龍敏

2019年底,新華保險首次提出“二次騰飛”的發展目标,并重啟銀保趸交業務,帶來增長的同時問題也接踵而來。

近日,有投訴者反映在銀行貸款時被強制搭售新華保險(601336.SH)的保險産品,卻始終未見到保單;另有人士反映稱銀行以降低房貸利率、提高貸款通過率等方式“誘導”其購買保險。

與此同時,銀保監會公布的多張罰單顯示,新華保險銷售人員存在代簽保單、虛挂工号、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檔案中存在虛假學曆證書、委托未持有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人員從事保險銷售、工作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虛假宣傳等違規行為。

涉嫌違規搭售保險産品

如果不是生意破産,甘肅蘭州的李某怎麼都不會想到自己在新華保險還有一份保單。

2018年,李某因資金周轉在當地銀行申請一筆貸款,工作人員告訴他如果要貸款必須買一份新華保險。然而,工作人員并未向李某介紹過這份保險,也未給他看過保險條款,更沒有讓他在保單上簽字。“我都不知道這保險是幹什麼用的,當時找銀行貸款,銀行說必須要買一份保險,然後就讓我簽了貸款合同,當時沒看到保單,也就沒放心上”,李某說。

2021年,李某生意破産,銀行貸款逾期,在梳理銀行流水賬單時,李某才發現有一筆2萬元新華保險的費用支出。随後,李某與新華保險甘肅分公司溝通,要求全額退款,但公司客服态度惡劣,“當時打過去跟客服協商退款的事情,對方态度很不好,還說他們不怕投訴,聽着很生氣”,李某表示,“截至目前我還是沒有看到這份保單,而新華保險甘肅分公司回複稱(我)簽了保單,卻不能拿出紙質版保單。給我的回複一直是處理中,目前已投訴了兩個多月,新華保險方面還是沒有人聯系過我。”

銀行代理保險屬于正常業務,但強制搭售保險則屬于監管明令禁止的行為。除了李某,還有不少人士投訴在貸款時,銀行以降低房貸利率、提高貸款通過率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新華保險産品,并誇大保險收益。

黑貓投訴平台上一位匿名人士表示,在銀行貸款買房時,相關工作人員稱如果購買保險則可使房貸利率更優惠,之後保險也可以退款,該人士稱自己對保險合同内容和自動劃款權限并不知情,一段時間後才發現銀行賬号顯示有一筆保費自動劃款,但沒有來自新華保險的任何通知。

新華保險工作過程(為沖業績業務員代簽合同)2

*截圖來自黑貓投訴平台

另有類似投訴内容,有投訴者表示于2018年到銀行辦理20年還款房貸合同,銀行工作人員稱可通過購買保險來提高房貸申請通過率,并在正式簽約房貸合同時,一并通知新華保險業務員在旁邊等候。期間,新華保險業務員向其介紹了一款名為“新華樂行無憂A二全保險”的産品,并表示“繳費5年保20年,滿5年可以全額退保費,跟存錢在銀行是一樣的”。最終他答應買下,直到2021年1月29号,了解到該保險并不是滿5年就可以全額退保,于是要求結束保單關系。

2020年10月28日,新華保險發布三季度财務報告,截至2020年9月,新華保險保費收入1343.55 億元,同比增長24.5%;淨利潤111.05億元,同比下滑14.6%。其中,銀保渠道保費收入366.01億元,同比增長101.4%,在所有渠道中增長最快。

在保費收入方面,趸交保費漲幅迅猛,其中銀保渠道占比約97%。具體來看,新華保險前三季度趸交保費179.8億元,同比增長74816.7%;在銀保渠道中,趸交保費173.55億元,同比增長433775%;在個險渠道中,趸交保費5.95億元,同比增長3031.6%。

公開信息顯示,2019年底,新華保險新一屆領導班子亮相2019年新華保險公司開放日,管理層首次提出了“二次騰飛”的發展目标,并重啟銀保趸交業務,銀保渠道保費收入的增長也成為2020前三季度的最大亮點。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十年期及以上期交保費出現下滑,同比下降11.8%,保費收入為78.37億元。

對此,光大銀行金融分析師周茂華向記者表示,2019年出台了《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監管強化,使得部分不規範的銀行代銷渠道受阻,銀保渠道保費收入基數低,所以2020年增長幅度大。

周茂華說,銀保渠道對保險公司的影響,一方面要看保險公司對這個渠道保費收入的依賴程度;另一方面就是能否建立可持續、共赢的合作發展模式,這樣在業務發展同時,也能減少監管處罰或聲譽損失等。從近年保費結構看,新華保險保費收入波動一方面受人身險、壽險保費收入波動影響;另一方面從趨勢看,保費收入同比增速有所趨緩。

為沖業績而生亂象

2月9日,銀保監會發布的阿克蘇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中心支公司存在未有效規範保險銷售人員銷售行為、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等違法違規行為。其中,存在保險銷售人員代替投保人在2筆保險的投保資料上簽字的情況。

這樣的事例不在少數。一位“投保人”告訴記者,他于2019年應朋友要求幫其完成業績任務,購買了一份新華保險的産品,保險合同直接由朋友代簽,第一年保險費用也由朋友代繳。其表示,雖然幫朋友忙,但這種業務模式卻存在問題,“按這樣的業務模式,以後保險合同都不用本人簽字,也不用核實内容就可以購買了,另外我也知道保險有提成,但是業務員需要自己掏錢以他人名義購買,這樣的薪酬體系沒有問題嗎?”

而另一位投保人在黑貓投訴上表示,新華保險一名業務員以沖業績為由向其推薦保險産品。由于業務員是其親屬,并向其承諾售賣的都是公司優質産品,因此他答應購買。但是投保前業務員隐瞞合同重要事項,頂替簽收保險合同,并在入職3個月後就離職了。該投保人因此感覺受到欺瞞,對業務員的保險從業資格也産生懷疑。

對此,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孟博向記者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三條規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沒有親自簽字或者蓋章,而由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簽字或者蓋章的,對投保人不生效。投保人已經交納保險費的,視為其對代簽字或者蓋章行為的追認。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代為填寫保險單證後經投保人簽字或者蓋章确認的,代為填寫的内容視為投保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但有證據證明保險人或者保險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相關規定情形的除外。

為了完成業績,部分業務員甚至頻繁自購保險。黑貓投訴中一位前新華保險業務員稱,自己于2015年5月入職新華保險,在區域經理“撺掇”下,購買了17份保險,後想将其中的16份保單退保,這16份保單的費用為5.84萬元,但被公司拒絕,隻退了7000餘元。從2020年7月11日開始,其一直拔打客服電話溝通相關問題,至今仍未解決問題。

銀保監會官網顯示,從2020年1月至2021年3月12日,新華保險分支公司共收到銀保監局及各地分局開出的31張罰單,罰款金額332.7萬元。從罰單的具體信息來看,處罰事由包括虛挂工号造成傭金發放表不真實、财務和銀保業務數據不真實、保險銷售從業人員檔案中存在虛假學曆證書、委托未持有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人員從事保險銷售、擅自變更營業場所、欺騙投保人、提供虛假資料、未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工作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虛假宣傳等各個方面。

針對上述問題,記者緻函新華保險,截至發稿未獲回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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