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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審查要堅持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7 14:16:19

合法性審查要堅持(圍繞合法性和)1

“從構築證據體系、确立審查重點和以鑒定需求為引領三個維度提供了系統性解決方案,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随着我國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下稱“電詐犯罪”)集團境外窩點的打擊力度增大,一些涉案人員相繼進入刑事訴訟程序,這類案件的增多給司法實踐帶來了新挑戰。

從證據材料組成結構看,除了物證、書證和言詞證據外,電子數據是電詐犯罪案件辦理中的核心證據形态。這類電子數據主要有兩類來源:一類是内容數據,如保存在涉案人員電腦、手機中的非公開文件、電子郵件和社交軟件中的聊天記錄等,這類數據一般是從涉案人員的作案設備中獲取;另一類為路徑數據,即通過查明涉案信息數據的傳輸路徑以确定能夠識别用戶身份的“元數據”,這類數據一般是從涉案信息所經過的數據池、數據管道中獲取。由于來源特殊、分布散亂且體量較大,如何對這些證據材料尤其是電子數據進行審查認定,科學構建起證據體系成為司法實踐的一道難題。最高檢第十八批指導性案例中“張凱闵等52人電信網絡詐騙案(檢例第67号)”(下稱“檢例第67号”)的辦理,從構築證據體系、确立審查重點和以鑒定需求為引領三個維度提供了系統性解決方案,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圍繞“人”和“事”兩主軸建立拓撲關聯

“檢例第67号”中,辦案人員緊緊圍繞被追訴人和案件事實這兩個要素建立主軸,并圍繞兩個主軸建立拓撲關聯,構築起全案證據體系。

第一,人的要素。迥異于傳統案件辦理,電詐犯罪橫跨虛拟和物理兩個空間,偵查取證往往沿循着“案(案件事實)→機(作案電腦或手機)→人(作案電腦或手機的使用者)”這樣一個邏輯推進。在這個過程中,搭建“案→機”這個環節的證據橋梁比較容易,但“機→人”這個環節的證據橋梁卻存在較大不确定性。比如,盡管在現場人機一并被查獲,但并不能排除這台電腦(手機)在被查獲人接手前由其他人員使用的可能性。那麼,如何建立“機→人”之間的對應性?如何确定虛拟身份和現實身份的同一性?這是在證據運用層面必須解決的問題,如果僅依賴被追訴人口供來證明,那麼一旦出現“零口供”或被追訴人翻供的情況,證據橋梁就将斷裂。“檢例第67号”較好地采用補強證據規則解決了這個問題:辦案檢察官在被追訴人穩定供述的前提下,綜合運用“出入境記錄”等書證,“返鄉訂票記錄單”、Skype賬戶登錄信息等電子數據,同案人員供述等證人證言,非常紮實地對被追訴人的口供進行了補強,有效解決了“機→人”的證據認定問題,從而穩固搭建起“案→機→人”的證據橋梁。

第二,事的要素。在電詐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害人分布散亂且人數衆多,加之犯罪金額多為小額單筆,這為準确認定案件事實尤其是犯罪金額帶來了較大困難。“檢例第67号”中,辦案人員緊緊圍繞電話卡和銀行卡來佐證案件事實:用電話卡證明“人員流”“信息流”;用銀行卡證明“資金流”;兩卡結合輔助以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銀行客戶通知書等證據材料證明電詐犯罪組織→被害人→犯罪事實(後果)之間的關聯性,從而形成了嚴密的證據鍊條。

同時,由于電詐犯罪是一種典型的鍊條型犯罪,每個涉案人員在案件中所處環節和所起作用不同,在案件事實認定中,如何運用證據證明諸如被追訴人參與時間、行為方式、有無犯意聯絡等問題,對于準确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作用。“檢例第67号”中,辦案人員以查明“行為軌迹”為主線,綜合運用網絡電話的通話記錄、Skype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輔助以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佐證,準确查明了涉案人員在犯罪集團中的地位和作用,從而區别出主犯和從犯,對本案作出了公正處理。

圍繞“合法性”和“客觀性”兩屬性确立審查重點

“檢例第67号”中,檢察官通過對證據材料合法性和客觀性的全面細緻審查後及時發現問題,并通過引導補充偵查解決相關問題,從而築牢了全案的證據基礎。

第一,合法性。一般而言,談及刑事證據的合法性問題時,往往是從取證主體、取證程序和證據形式三個角度着手,而對于境外獲取的證據材料,在合法性審查上則更為複雜。“檢例第67号”中,辦案人員對相關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審查從幾個問題層面遞進:首先,審查證據材料在形式上是否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解決材料形式合法性問題;其次,通過審查相關條約、司法協助協議等證據材料解決境外執法人員的取證在我國的“适法性”問題;再次,對移交程序進行審查,解決證據保管鍊的完整性問題。此外,對于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來自境外的證據材料,也對其是否按照規定經過了公正和認證等法定程序進行了審查。這種細緻全面的審查,保障了境外證據在我國刑事訴訟語境中的可采性。

第二,客觀性。就其屬性而言,電子數據屬于實物證據的一種,因此從證據客觀性的形式要件看,它是客觀存在的。但電子數據又是一種特殊的實物證據,它在生成、提取、流傳、運用等環節都存在僞造或毀損的可能性,這種特性使得除了要從電子數據本身判斷其客觀性,還需要根據其與犯罪事實之間的關系、與相關證據的聯系以及與全部犯罪事實的關系,多方面判斷電子數據的客觀性。綜合域外及我國相關立法規定來看,當前對電子數據的客觀性審查主要是從形式和内容兩個層面進行。在形式上,主要審查以下方面:一是電子數據的生成、傳輸和存儲的硬件及軟件系統是否可靠,系統運行是否正常,傳輸和存儲是否有加密等安全措施;二是電子數據的制作主體、制作方法以及制作方法是否可靠;三是電子數據的内容是否完整,有無人為增加、删除或篡改。在内容上,一般通過證據之間的相互印證來審查電子數據内容的客觀性。“檢例第67号”中,在形式客觀性審查上,檢察官一方面審查存儲介質,另一方面以“無污損鑒定”的技術标準對電子數據的提取、保管、流轉等過程進行審查。在内容客觀性審查上,檢察官一方面審查在案言詞證據能否與電子數據相互印證、不同電子數據間能否相互印證,另一方面通過言詞證據、書證、物證等證據呈現電子數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通過電話卡、銀行卡、言詞證據等建立起電子數據與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關聯性。這種體系性解決方案極具借鑒意義。

圍繞“原始性”和“完整性”兩标準明确鑒定需求

原始性和完整性是保障電子數據客觀性的前提,“檢例第67号”中的“無污損鑒定”實際上就是圍繞電子數據的原始性和完整性展開。可以說,正是辦案檢察官對鑒定工作的重視,使得本案中涉案電子數據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都得到了增強,從而保證了訴訟的順利推進。

第一,原始性。電子數據具有易篡改、易湮滅、隐蔽性強等特點,從而導緻它的原始性很容易受到損壞,因此,在利用電子數據作為證據證明某個待證事實過程中,如何證明其原始性就成為解決問題的關鍵。本案審查起訴階段,辦案檢察官敏銳地發現電子數據“無污損鑒定意見”的起始基準時間晚于犯罪嫌疑人歸案時間11個小時,不能排除此期間電子數據被污損的可能性,因此通過補充偵查實現了鑒定起始基準時間與抓獲犯罪嫌疑人并起獲涉案設備時間的一緻性,從而保障了電子數據的原始性。

第二,完整性。電子數據的完整性,不僅是指對涉案電子數據無遺漏、無毀損的提取,還包括對電子數據進行的“全面提取”。衆所周知,計算機的軟件、硬件環境會影響、改變電子數據的形态。“檢例第67号”中有一個細節,即檢察人員會同偵查人員共赴鑒定機構向技術專家咨詢,從而知悉電子數據“無污損鑒定”的具體要求,明确了提取、固定電子數據的範圍、程序等問題的解決思路,從而為鑒定工作提供了合格檢材,保障了鑒定工作順利進行。這種做法極具啟示意義:電子數據的完整提取作為一種對技術要求較高的取證行為,在缺乏技術專家指導的情況下,一般偵查人員很難實現對複雜電子數據的完整取證,如果能夠在偵查取證階段及時向鑒定專家咨詢,了解電子數據的鑒定标準和檢材需求,就能夠更有針對性地制定取證預案,從而更準确、更高效地實現完整取證。

此外,電子數據的勘驗和鑒定是兩種不同的訴訟行為:勘驗是由偵查人員依法進行的取證工作,鑒定是鑒定人運用專門工具和專門知識所進行的檢驗分析工作,兩項工作的主體不同、目的不同,不能将二者混淆。“檢例第67号”中,檢察官及時糾正了将《司法鑒定書》代替《勘驗筆錄》的做法,從而避免了産生“以鑒代勘”的質疑,進而保障了取證程序和鑒定程序的合法性,對此值得稱贊。

(作者為重慶郵電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信息法學院教授、司法鑒定中心主任)(王志剛)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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