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柳州晚報
20日,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公布食品安全“守底線、查隐患、保安全”專項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柳南區恒傑水産品批發商行經營抗菌藥殘留超标的淡水鲈魚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柳南區市場監管局在食品安全“守底線、查隐患、保安全”專項行動中,對柳南區恒傑水産品批發商行銷售的淡水鲈魚進行抽樣送檢。經檢驗,該批次淡水鲈魚磺胺類(總量)項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國家标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淡水鲈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抗菌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标準限量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磺胺類藥物是一種廣譜抗菌藥,養殖業中作為飼料添加劑或動物疾病治療藥物應用,養殖環節未嚴格控制休藥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導緻獸藥殘留超标。長期食用磺胺類藥物超标的動物性食品會危害身體健康,市場監管對此類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
二、廣西韓香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進口冷凍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5日,城中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重點經營場所食品安全風險隐患排查時,發現廣西韓香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食材冷凍室裡存放的三箱進口鮮凍肉類産品,外包裝上隻标注有外文字母,未以中文标明規格、産地、生産日期、保質期、儲存溫度等内容,且當事人現場未能出示進貨單據、海關報關單、檢驗檢疫證明等材料,也無法提供供貨商證照資料。
經查實,上述進口鮮凍肉類産品為進口“牛肋條”,銷售方式是将“牛肋條”切片後裝盤給顧客自行燒烤,當事人屬于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驗檢疫的肉類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沒收上述涉案商品,并罰款1575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進口冷鍊食品必須索票索證、進貨查驗,“三證”(追溯憑證、核酸檢測證明、消毒證明)齊全,經營銷售者方可入庫、投用、銷售。不能提供進口肉制品的檢驗檢疫證明,屬于經營未經檢驗檢疫的肉制品。食品生産經營者,應當把好進貨關和産品質量關,建立和完善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機制,切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确保消費者食品安全。
三、柳州市柳冠粉業有限公司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濕米粉案
基本案情:柳江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鮮濕米粉生産企業隐患排查中,對柳州市柳冠粉業有限公司生産的玉米小麥澱粉調制濕米粉(生産日期:2021年11月18日)進行抽樣送檢。報告顯示,該批次濕米粉大腸菌群項目不符合産品明示标準及質量要求、DBS 45/050-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準 鮮濕類米粉》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實,當事人生産經營檢驗不合格玉米小麥澱粉調制濕米粉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禁止生産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2年3月14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大腸菌群分布較廣,在自然界廣泛存在,是衡量食品衛生狀況的重要微生物指标。如果食用了大腸菌群嚴重超标的食物,可能會引起腸道傳染病或食物中毒。食品生産企業應當對原料、人員、設備、工具等進行全面消毒與控制,防止大腸菌群污染食物,切實保障消費者食品安全。
四、柳州市美琴糖煙店經營過期食品案
基本案情:魚峰區市場監管局在柳州市第二十四中學周邊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隐患排查時,發現柳州市美琴糖煙店貨架上待售的豐煌®“酒鬼花生”,衛龍®“親嘴燒 ”以及悠寶®“手工煎餅”(蛋烤味)已超過保質期。
經查實,當事人銷售上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且未能提供食品供貨者的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其他合格證明,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2年3月10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沒收上述過期食品、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品質、性狀發生改變,食品安全無法保障,會帶來食品風險隐患。本案當事人經營的食品主要面向校園周邊的中小學生,其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行為危害性更大。在此警示食品經營者,應當遵守進貨查驗義務,杜絕經營“高風險”食品、“三無産品”、不合格食品、過期食品等,營造校園周邊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五、廣西科技大學柳石校區内果惦水果店未經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案
基本案情:魚峰區市場監管局開展校園食品安全風險隐患排查時,發現廣西科技大學柳石校區内果惦水果店貨架上放置有若幹在售的“香宏記”XO醬手撕肉脯(計量方式:散裝稱重)、“全家福”沙嗲肉幹(計量方式:散裝稱重)、鴨腳等散裝食品,當事人出示有《營業執照》,但未取得有效的《食品經營許可證》。
經查實,當事人未經許可從事散裝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關于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2年7月15日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沒收上述涉案食品和違法所得,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應當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如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存在較大食品安全風險隐患,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柳州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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