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村合作醫療和補充醫療保險:在每年的11—12月份繳納(投保);次年1月1日起生效;均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有效年度,都以戶為單位,每年一次性繳費;由農民交到村民委員會或鎮政府合作醫療辦,也可以由村、鎮幹部上門收取。
2、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
3、2002年10月,中國明确提出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農民建立以大病統籌為主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國家衛計委、财政部印發關于做好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的通知提出,各級财政對新農合的人均補助标準在2014年的基礎上提高60元,達到3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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