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公布了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
第6703号建議的答複
針對“推廣電子版教師資格證書
及優化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議
教育部答複内容如下
關于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開發電子版教師資格證書功能的問題
2021年,教育部制定了教師資格證書電子證照标準,并由國務院辦公廳電子政務辦公室作為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電子證照工程标準予以印發。
2022年,教育部依托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啟動了教師資格證書電子證照系統建設工作。目前,相關建設工作的調研、方案設計正有序開展和推進。
下一步,
待教師資格證書電子證照系統建設完成後,教育部将推廣教師資格證書電子證照
,提供教師資格證書便利化驗證、亮證服務,提升服務能力。
關于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開發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功能的問題
教育部表示,将結合工作需要,探索開展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的網上辦理、異地辦理,創新服務手段,
結合教師資格證書電子證照建設的實際推進情況,優化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管理流程和方式方法
,積極為持證人提供便利。
關于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開發教師資格喪失、撤銷功能的問題
教育部表示,根據政策和管理要求,
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在上線之初已經開發了教師資格證書喪失和撤銷管理功能
。下一步,教育部将依托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進一步規範教師資格喪失和撤銷工作,優化服務,讓數據多跑腿,讓群衆少跑路。
以下為答複原文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
第6703号建議的答複
教師建議〔2022〕50号
您提出的“關于推廣電子版教師資格證書及優化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議”收悉,現答複如下:
近年來,教育部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不斷升級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進一步減證便民、優化服務。
一、關于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開發電子版教師資格證書功能的問題
正如您所說,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法定職業許可制度,是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2001年,教育部印發《教師資格證書管理規定》(教人〔2001〕6号,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加強教師資格證書管理。教師資格證書是持證人具有國家認定的教師資格的法定憑證。教師資格證書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各級認定機構加蓋公章、鋼印後生效。
随着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的推進和深入,教師資格管理也加快推行“互聯網 政務服務”建設,接入教育部統一身份認證系統,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次登錄,全網通行”。2021年,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完成與國家政務服務平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省級政務服務平台對接,推進了同地方政府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
關于您提出的推廣電子版教師資格證書的建議,2021年,教育部制定了教師資格證書電子證照标準,并由國務院辦公廳電子政務辦公室作為一體化政務服務平台電子證照工程标準予以印發。2022年,教育部依托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啟動了教師資格證書電子證照系統建設工作。目前,相關建設工作的調研、方案設計正有序開展和推進。
下一步,待教師資格證書電子證照系統建設完成後,教育部将推廣教師資格證書電子證照,提供教師資格證書便利化驗證、亮證服務,提升服務能力。
二、關于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開發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功能的問題
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于2005年啟動建設,2008年3月在全國開始使用,該系統已具有教師資格證書打印、補發換發等管理功能。根據《〈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教師資格證書須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統一編号後,加蓋相應的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公章、鋼印後生效。根據《管理規定》第七條、第九條規定,補發換發的教師資格證書,證書上的信息需要與原證書内容保持一緻。工作中,凡涉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申請,經由持證人申請并報原發證機關審核後,均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證書的補發或換發管理,并由原認定機構為申請人頒發與原證書信息内容一緻的新紙質版教師資格證書。
下一步,教育部将根據您的建議,結合工作需要,探索開展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的網上辦理、異地辦理,創新服務手段,結合教師資格證書電子證照建設的實際推進情況,優化教師資格證書補發換發管理流程和方式方法,積極為持證人提供便利。
三、關于在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中開發教師資格喪失、撤銷功能的問題
《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和《〈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對教師資格喪失和撤銷的情形及管理作出了明确規定。按照《〈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者,由其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辦理注銷手續,收繳證書,歸檔備案。喪失教師資格者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第二十六條規定,按照《教師資格條例》應當被撤銷教師資格者,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教師資格認定權限會同原發證機關撤銷資格,收繳證書,歸檔備案。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喪失教師資格信息和撤銷教師資格信息主要由持證人工作單位或者戶籍所在地相應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處理上報。根據政策和管理要求,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在上線之初已經開發了教師資格證書喪失和撤銷管理功能。
下一步,教育部将依托教師資格管理信息系統進一步規範教師資格喪失和撤銷工作,優化服務,讓數據多跑腿,讓群衆少跑路。
感謝您對教育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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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 | 朱榮玉
審核 | 楊曉謎
責編 | 黃發強
來源 | 教育部網站、首都教育。(聲明:“河南省教育廳”微信公衆号刊載此文,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标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及時與我們聯系,我們将及時更正、删除或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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