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遺囑怎樣才會産生法律效力?
1、由遺囑人親筆撰寫
即完全表達本人的意思,不是他人僞造、篡改的内容,字迹清楚,意思表示準确明了。
2、遺囑人必須注明年、月、日
為辯明遺囑人書寫遺囑時是否有遺囑能力,辨明遺囑的真實性,以及便于出現多份遺囑,判斷哪個遺囑是最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那麼寫明具體的日期不可缺少的。
3、遺囑人親筆簽名
經遺囑人簽名後,即表示遺囑為何人所立,否則,無親筆簽名的遺囑為無效。
另外,如果前後準備了多份遺囑,确定最終的遺囑後,可以去做公證。雖然遺囑有效即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
并且,公證遺囑沒有期限限制,如果沒有其他新的公證遺囑,該遺囑會一直有效。所以,已經存在多份遺囑的情況下,可以去做公證。
最後,為保證以後讓子孫遵照自己的安排财産,現在人大多會自己先書寫遺囑,那麼便要注意遺囑的法律效力。如果内容較多,财産情況較為複雜,被安排的子孫也多的,建議可以找專業律師代寫遺囑。
自己寫的遺囑有效期是多久?
事實上,自己寫好遺囑後,隻要立遺囑人死亡,遺囑即刻發生效力,但是不存在期限問題。
不過,因為财産繼承發生糾紛的,提起訴訟的有效期限為2年,從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并且,從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就不得再提起訴訟。
另外,遺囑人寫好遺囑後,如果有需要,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并且也不受期限限制。
如果遺囑人先後訂立、更改遺囑,導緻繼承開始後出現有多份遺囑,并且遺囑都是合法有效但内容相抵觸,如一份指明财産隻留給大兒子,另一份指明隻留給小兒子,難以認定最終使用的遺囑,那麼可以按照以下處理:
1、在我國,公證遺囑具有優先效力,如果多份遺囑中有公證遺囑,那麼就應以公證遺囑為準。
并且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公證遺囑一直有效。
2、多份遺囑效力強弱一緻,訂立在後的遺囑效力優于訂立在前的遺囑效力。當多份遺囑存在沖突時,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自書遺囑的條件有哪些?
(一)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财産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财産
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近年來,财産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隻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财産。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于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将屬于配偶的部分财産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緻遺囑部分無效的後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盡量涵蓋所有遺産,同時具明遺産分配的比例等。
(二)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盡管遺囑内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注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三)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為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确切的日期,注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确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争議。另外,對于日期的塗寫、更改,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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