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号訊(4月18日)為進一步規範森林草原防火約談工作,夯實森林草原防火責任,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下發關于《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約談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如下:
【通知原文】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印發《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約談暫行辦法》的通知林防發〔2022〕23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有關司局、各派出機構、各有關直屬單位、大興安嶺集團,内蒙古、吉林、長白山、龍江、伊春森工集團:
為進一步規範森林草原防火約談工作,夯實森林草原防火責任,我局研究制定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約談暫行辦法》(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約談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森林草原防火約談工作,夯實森林草原防火責任,依據《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條例》《草原防火條例》《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幹部生态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森林草原防火約談(以下簡稱“約談”),是指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約見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六大森工集團(大興安嶺集團,内蒙古、吉林、長白山、龍江、伊春森工集團)負責人,就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開展提醒告誡談話、聽取情況說明、提出整改要求的一種行政措施。
第三條 約談工作堅持依法依規,嚴格程序規範;堅持實事求是,務求精準實效;堅持問題導向,督促整改落實;堅持信息公開,強化警示教育。
第四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視情進行約談:
(一)30日内,省區市發生40起、市州發生20起、縣區發生5起、森工集團發生5起以上森林草原火災(雷擊火除外)的;
(二)發生輿論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或者造成多人傷亡的森林草原火災的;
(三)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規、政策和國家有關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部署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四)存在重大森林草原火災隐患,或者對督導檢查中發現問題整改不力,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五)未完成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目标任務,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
(六)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認定有必要進行約談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森林草原防火司(以下簡稱“防火司”)負責約談的具體組織工作,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各有關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參與約談。
第六條 根據森林草原防火屬地黨政領導責任、部門行業監管責任和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落實情況,被約談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六大森工集團,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接受約談。約談方由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領導或者防火司有關負責人擔任主約談人。
第七條 約談可采取個别約談或者集體約談方式進行。
第八條 防火司負責提出約談建議、編制約談方案,報請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領導同意後,提前3個以上工作日書面通知被約談方,告知約談事由、對象、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同時通知被約談方上級主管部門。
第九條 被約談方在收到約談通知後應當以書面或者電話形式确認通知事項,按照要求準備書面材料,主要包括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基本情況、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主要教訓、整改措施等。
第十條 約談主要有以下程序:
(一)約談方說明約談事由和目的,通報主要問題,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時限;
(二)被約談方就約談事項進行說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對落實整改要求進行表态;
(三)形成約談記錄。
第十一條 約談結束後,被約談方在60日内将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防火司。
第十二條 防火司負責跟蹤、督辦約談事項的整改落實,視情進行實地核實和督導檢查。
第十三條 防火司負責約談記錄和被約談方上報材料等立卷存檔。
第十四條 被約談方無故不參加約談,或者約談事項的整改措施未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的,視情采取函告、通報、專項督查等措施進行督導,必要時向有關部門建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被約談單位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五條 約談方根據政務公開的要求依法依規向社會公開約談的情況。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由防火司負責解釋。
(編輯 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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