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執行複議與執行異議之訴”(qzzxlaw)整理發布。歸納裁判觀點,輔助執行實務操作,與優秀法官保持相同思維高度。轉發請文首注明來源、作者。您可以搜索案例、法規。
裁判要旨
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發生分歧,和解協議未履行完畢,申請執行人可要求恢複執行原生效判決,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實務要點
第一、執行和解協議是執行程序中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相互妥協的協議,其效力在于阻卻強制執行。因此,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不再采取執行強制措施。被執行人利用履行執行協議的寬限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進而申請執行人權利落空。申請執行人救濟隻能采取恢複原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理由是《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
第二、達成執行和解,不再采取控制财産的執行強制措施,這極有可能财産脫離控制。即使采取恢複原生效法律文書強制執行,也可能執行不能。因此,慎重達成執行和解協議或加入執行擔保。
第三、《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恢複執行的,對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扣除。執行機構勢必要審查已履行的部分和履行的部分,因此,執行機構有權對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況進行審查認定。
第四、我們注意到,和解協議履行中涉及履行過錯以及後續違約賠償責任,江蘇高院認為“鑒于和解協議約定的條款涉及雙方的實體權利與義務,包括各方對于協議未能履行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違約責任分配等問題,這些都無法通過執行異議及複議程序予以解決,應通過另訴厘清各方的責任。”應當通過實體審判程序予以解決,但是,這不代表整個和解協議構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形成新的民事訴訟。
第五、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發生的争議,例如延遲履行等,應當通過當事人另訴解決,将整個執行和解協議訴訟解決。理由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遲延履行和解協議的争議應當另訴解決的複函》。
案情介紹
一、象王公司與海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3)鹽商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決:被告江蘇海豐造船有限公司償還原告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338609.75元及利息。2016年1月18日,鹽城中院作出(2015)鹽執字第00329-1号執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二、2016年8月2日,鹽城中院恢複對該案的執行,案号為(2016)蘇09執恢82号。2016年10月31日,在鹽城中院執行人員主持之下,象王公司與海豐公司一緻同意:由海豐公司給付象王公司510萬元解決該執行案件。具體付款方式如下:“一、2016年11月4日前海豐公司支付25萬元給象王公司;二、2017年1月20日前海豐公司支付375萬元給象王公司,由象王公司申請法院解除對租賃設備的查封;三、2017年2月20日前象王公司交付五台租賃設備的手續(設備解碼、質檢證書和一台200噸的PLC)後由海豐公司支付象王公司剩餘的110萬元,款項到賬後,象王公司必須申請法院解除對海豐公司土地、廠房的查封;四、如果海豐公司未能如期按照上述的任一條款履行任務,鹽城中院恢複(2016)蘇09執恢82号案件執行;如果象王公司未能如期交付上述手續,則放棄剩餘的110萬元,不再要求申請執行本案并申請法院解封土地、廠房的查封;五、案件受理費83832元,财産保全費5000元,評估費22000元,合計110832元,由象王公司負擔;執行費52400元由海豐公司負擔。本執行和解協議載明的和解協議經雙方當事人同意簽名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2017年4月1日,鹽城中院作出(2016)蘇09執恢82号結案通知書認為,根據雙方和解協議内容,因象王公司未按約履行義務,該公司申請繼續執行缺乏依據,故該案作結案處理。如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内提出執行異議。
三、2017年5月8日,鹽城中院對象王公司的執行異議立案審理。2017年5月10日,鹽城中院作出(2017)蘇09執異36号執行裁定認為,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執行和解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海豐公司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的約定向象王公司支付了400萬元後,象王公司未能按照約定向海豐公司交付設備解碼、質檢證書和一台200噸的PLC。根據和解協議的約定,如果象王公司未能如期交付上述資料和設備,則放棄剩餘的110萬元。故可視為海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和解協議約定的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海豐公司已按執行和解協議全部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故(2016)蘇09執恢82号結案通知書并無不當。象王公司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其請求不予支持。據此,駁回象王公司的異議請求。
裁判要點與理由
江蘇高院認為,執行和解協議是執行程序中當事人之間自願達成的相互妥協的協議,其效力在于阻卻強制執行。因此,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應由當事人自行履行執行,法院不再對當事人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行為進行幹預,也不再對被執行人繼續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當事人已自動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不再恢複執行。和解協議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權利。本案中,象王公司與海豐公司在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發生争議,其争議焦點問題為:案涉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以及象王公司是否有權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問題。
首先,執行案件當事人在執行程序中可以對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和解。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将協議内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條規定: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标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将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将和解協議的内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本案中,象王公司與海豐公司在執行法院主持之下達成了案涉執行和解協議。該協議對執行依據确定的債權債務關系及其履行方式等作出明确約定,且無證據表明當事人系受欺詐或脅迫所緻,各方當事人均應積極友善地履行好各自的義務。
其次,案涉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履行完畢以及是否應當恢複執行問題。履行完畢的和解協議是債消滅的原因之一,并能夠産生終結執行程序的公法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機構有權對執行和解協議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況進行審查認定。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7條規定: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執行和解協議未全部履行完畢,且不符合本意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條件的案件,不得作結案處理。象王公司以海豐公司拒不履行協助義務導緻其無法履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其訴求獲得支持的前提是,案涉和解協議尚未履行完畢。鹽城中院認為,海豐公司已經全部履行了和解協議的全部義務,對象王公司要求恢複執行的請求未予支持。本案中,象王公司放棄巨額債權的前提,是海豐公司給付510萬元以了結雙方之間的全部債務。但很明顯,海豐公司僅支付400萬元,剩餘110萬元尚未支付。
再次,如何理解案涉執行和解協議第三項内容及履行條件問題。本案中,根據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海豐公司給付剩餘的110萬元的前提,是象王公司向其交付五台租賃設備的手續,包括設備解碼、質檢證書以及一台200噸的PLC。但從和解協議履行情況看,雖然象王公司主張其已履行了交付設備解碼及案涉PLC,但海豐公司予以否認。象王公司也未能提供證據予以支撐其主張。但雙方均不否認象王公司尚未向海豐公司交付案涉質檢證書。同時,雙方也認可案涉設備主要存在以下問題需要整改:32噸通用橋式司機室無爬梯、大車滑線損壞;5噸半門吊大車供電為臨時電纜、滑道缺失以及無止檔限位;32噸門吊大車無地溝錨定坑,電纜卷筒裝置不轉、吊鈎不轉動,電機無防雨罩以及機器長期不用鏽蝕等等,導緻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不具備出具合格的監督檢驗報告,但雙方均認為對方存在過錯,并認為整改主體及其責任屬于對方。但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驗研究院認為,上述問題未能整改到位與當事人雙方均有關系。可見,雙方對和解協議的履行已經發生争議,導緻和解協議未能全部履行完畢。鑒于和解協議約定的條款涉及雙方的實體權利與義務,包括各方對于協議未能履行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違約責任分配等問題,這些都無法通過執行異議及複議程序予以解決,應通過另訴厘清各方的責任。本院認為,鹽城中院(2017)蘇09執異36号執行裁定書認為案涉和解協議以履行完畢為由,駁回象王公司的異議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複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複執行”,本案應當恢複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至于和解協議未能履行及其責任問題,本案不予理涉。裁定撤銷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蘇09執恢82号結案通知書與(2017)蘇09執異36号執行裁定。
标簽:強制執行丨和解協議丨恢複執行丨不完全履行丨已履行部分
案例索引: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執複127号“江蘇海豐造船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執行裁定書”(審判長李玉明審判員唐志容審判員李晶),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70912)。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将協議内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複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複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複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86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标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将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将和解協議的内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遲延履行和解協議的争議應當另訴解決的複函》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雲南川龍翔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龍翔公司)申請執行四川省煙草公司資陽分公司簡陽卷煙營銷管理中心(下稱煙草公司)債務糾紛一案,你院以[2004]川執請字第1号答複資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龍翔公司申請恢複執行并無不當。煙草公司不服你院的答複,向我院提出申訴。我院經調卷審查認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我院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不予恢複執行。本案執行和解協議的履行盡管存在瑕疵,但和解協議确已履行完畢,人民法院應不予恢複執行。至于當事人對延遲履行和解協議的争議,不屬執行程序處理,應由當事人另訴解決。請你院按此意見妥善處理該案。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