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總局為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拟定稅收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實施細則;提出國家稅收政策建議并與财政部共同審議上報、制定貫徹落實的措施。
2、參與研究宏觀經濟政策、中央與地方的稅權劃分,提出完善分稅制的建議;研究稅負總水平,提出運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建議;制定并監督執行稅收業務的規章制度;指導地方稅收征管業務。
3、組織實施稅收征收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征收管理制度;監督檢查稅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
4、組織實施中央稅、共享稅、農業稅及國家指定的基金(費)的征收管理;編報稅收長遠規劃和年度稅收收入計劃;對稅收法律法規執行過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稅政問題進行解釋;組織辦理工商稅收減免及農業稅特大災歉減免等具體事項。
5、開展稅收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參加涉外稅收的國際談判,草簽和執行有關的協議、協定。
6、辦理進出口商品的稅收及出口退稅業務。
7、管理國家稅務局系統(以下簡稱國稅系統)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和經費;管理省級國家稅務局的正副局長及相應級别的幹部,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局長任免提出意見。
8、負責稅務隊伍的教育培訓、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管理直屬院校。
9、組織稅收宣傳和理論研究;組織實施注冊稅務師的管理;規範稅務代理行為。
10、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國稅系統實行垂直管理,協同省級人民政府對省級地方稅務局實行雙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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