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類機動車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2年; 2、租賃載客汽車使用15年; 小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0年,中型教練載客汽車使用12。
2、變更使用性質或者轉移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按照下列有關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報廢: 營運載客汽車與非營運載客汽車相互轉換的,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的規定報廢,但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和大型非營運轎車轉為營運載客汽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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