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财産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産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财産份額上給予女方适當多分,也可以在财産種類上将某項生活特别需要的财産,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要特别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财産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産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财産時,不應損害财産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财産中的生産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産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産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财産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财産當作夫妻共同财産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産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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