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住在本市居民或者農民戶内的人員,由戶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戶主的戶口簿,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2、暫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建築工地、工棚内的人員,由留住單位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員,由房主帶領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戶口簿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安全合格證,向暫住地派出所申報暫住登記、申領暫住證。
4、暫住在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旅館業單位的人員,由店方進行住宿登記;對其中應當申領暫住證的人員,由店方向公安機關申領暫住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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