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财産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
第一,《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雙方有合法婚姻财産約定的,依約定。
第二,一方的特有财産歸本人所有。如一方的婚前财産;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第三,夫妻共有财産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争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如夫妻對工資、獎金;生産、經營的收益;知識産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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