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曠工離職怎麼賠償公司?員工如果遇到“被公司無故辭退,且公司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該怎麼辦?近日,南甯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用人公司辭退員工引發的勞動争議案件,最終法院确認用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該公司向該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8000餘元,并退還克扣的工資400元,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員工曠工離職怎麼賠償公司?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員工如果遇到“被公司無故辭退,且公司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該怎麼辦?近日,南甯市江南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用人公司辭退員工引發的勞動争議案件,最終法院确認用人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決該公司向該員工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8000餘元,并退還克扣的工資400元。
2020年4月,黃某與某公司簽訂一份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根據工作需要被安排至生産部門鏟車司機工作崗位。2020年9月,公司以黃某不按規定請假為由對其罰款400元,12月,公司向黃某出《告知書》,告知雙方勞動關系于2020年11月30日終止,并要求黃某在3天内辦理離職手續。2021年4月,黃某申請勞動仲裁,裁決結果:某公司支付申請人黃某9月被克扣工資400元;某公司支付申請人黃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雙倍賠償金8383.76元。
某公司對該仲裁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該公司認為被告黃某9月不按公司規定請假,擾亂公司正常排班秩序,扣罰其400元。11月黃某又出現同樣的情況,不按規定請假,嚴重擾亂原告正常排班秩序。同時,黃某開車技術欠缺、油耗高、與同事之間不和、沒有團隊意識、不服從部門領導安排,經公司做出崗位調整以後,拒不接受調整,給車輛調配安排帶來重大影響,影響公司正常生産運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告黃某則辯稱:2020年9月1日及9月2日确實因事回家并通過電話請假,但在11月份沒有存在曠工行為,在考勤記錄表中并沒有自己的簽字。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是油耗過高而非曠工,其提交的《員工手冊》沒有經過民主讨論,亦未與自己協商一緻,因此公司應向自己支付賠償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某公司以被告黃某不按規定請假為由對其罰款400元,但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黃某請假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亦未能證明黃某請假給公司造成損失,故其從黃某2020年9月工資中扣款400元沒有法律依據,公司應将克扣的400元工資支付給黃某。
公司以黃某工作表現不符合公司要求為由對其進行調崗,但公司提交證據不足以證明鏟車油耗過高是黃某的原因造成。故公司以黃某工作表現不符合單位用人要求、開車技術欠缺、與同事之間不和等原因解除與黃某的勞動關系,屬于違法解除。黃某在職期間的月平均工資為4191.88元,故公司應向黃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8383.76元。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本案中,黃某在工作期間,沒有出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制度的行為,也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用人單位如認為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的,可以對勞動者進行培訓或者調崗,隻有在經培訓或調崗後勞動者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才可以提前通知勞動者并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來解除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未經培訓或調崗而直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則需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金。
南甯晚報·南甯寶客戶端記者 陸增安 通訊員 王小佳 梁柯
來源: 南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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