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的立案标準是:編造或故意傳播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構成本罪。其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标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的“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一)緻使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影劇院、運動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秩序混亂,或者采取緊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響航空器、列車、船舶等大型客運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緻使國家機關、學校、醫院、廠礦企業等單位的工作、生産、經營、教學、科研等活動中斷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區居民生活秩序嚴重混亂的;
(五)緻使公安、武警、消防、衛生檢疫等職能部門采取緊急應對措施的;
(六)其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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