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認繳出資公司如何承擔債務糾紛

認繳出資公司如何承擔債務糾紛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10 05:18:21

設立航運公司的出資方式、出資安排以及常見糾紛類型丨航運公司治理(一)

認繳出資公司如何承擔債務糾紛(設立航運公司的出資方式)1

價值評估的方法有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場法等,大緻介紹如下:

圖片來源于網絡

引言:

根據交通運輸部有關統計:

• 2018年,全國規模以上港口吞吐量完成133億噸,同比增長2.7%;集裝箱吞吐量完成2.5億标箱(TEU),同比增長5.2%。

•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沿海省際運輸幹散貨船(萬噸以上,不含重大件船、多用途船等普通貨船,下同)共計1832艘、6247.56萬載重噸,同比增加161艘、725.68萬載重噸。

• 2018年長江幹線貨物通過量達到26.9億噸,同比增長7.6%;集裝箱吞吐量完成1750萬TEU,同比增長6.1%。

這些數據都直觀反映出航運業是國民經濟中的基礎性支柱産業,良好的航運公司治理結構能夠促進航運業的快速發展,反之亦反。

為此,星瀚南京分所将就“航運公司治理”有關的法律問題形成系列文章,供船東公司、貨主單位、碼頭倉儲、港口物流等企業參考。

系列文章的開篇将聚焦航運公司的出資問題。

一、航運公司的出資方式及出資安排

依據《公司法》第27條和《公司管理登記條例》第14條等規定,設立航運企業時,股東常見的出資方式包括:貨币财産出資(不需要評估)和非貨币财産出資(需要評估)。在非貨币财産出資中由包含有形财産出資,如存貨、船舶、碼頭、庫房、堆場、機器設備等;以及無形财産出資,如土地使用權、岸線使用權、水域使用權、應收款項(債權)、股權、商标、專利、其他知識産權等。

實務中,航運公司應高度關注以非貨币财産出資時的要求。

認繳出資公司如何承擔債務糾紛(設立航運公司的出資方式)2

1必須進行評估作價

以股東自有船舶作為出資為例,該船舶必須經過評估作價。一般而言,對于船舶價值評估的方法有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場法等,大緻介紹如下:

收益法

預計船舶在尚可使用年限内每年的營業收入(包括預測貨運量和運價)和營業支出(港口使費、燃油費、機油費、船員工資、修理費、管理費等),通過計算淨現金流量并按适宜的折現率折現而得到的現值即可認為是船舶的現值。

成本法

先估測被評估船舶的重置成本,然後估測被評估資産已存在的各種貶損因素,并從其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而得到被評估資産價值的各種評估方法的總稱。這種評估方法得出的評估能較客觀的反映船舶價值,也是目前行業主要的船舶評估方法。

市場法

依據已成交的和委估船舶船齡、船型、載重噸等相似船舶價格估算,但由于交易船舶的船齡、狀态和技術性能、設備配置等信息仍難以掌握,同時交易時間、市場環境的影響也難以合理量化,這種評估方法難度較高。

2必須依法可以轉讓

航運業涉及到較多的資質類行政許可,包括港口經營類許可、水路運輸經營類許可、特殊船型、特殊航線、特定水域等的批準許可。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九條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原則上不能轉讓,而且《行政許可法》第八十條明确規定了違法轉讓、倒賣、出租行政許可證件的法律責任,因此,在設立航運企業過程中,股東如果以船舶、碼頭、水域、岸線等非貨币财産的所有權、使用權或經營權作為出資,需要高度關注是否存在法律法規的禁止事項。

3應該依法辦理财産權的轉移手續

以船舶或浮動設施等動産出資時,股東需要按照《船舶登記條例》、《船舶登記辦法》、《船舶登記工作規程》等規定,提交船舶所有權變更登記的資料,向海事局申請将股東名下的船舶變更登記到公司名下,同時,還要辦理實際的船舶交接手續。

以港口碼頭等固定資産出資時,情況比較複雜。因為港口碼頭的正常運作離不開與之配套的陸域和水域附屬設施,主要涉及到建築物或者設施設備的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港口經營許可和岸線使用權等幾大類,辦理财産權轉移手續的政府主管部門涉及到不動産登記部門、港口部門、發改委、交通部門、水利部門等。而且,港口經營許可、岸線使用權等資質類行政許可不允許單獨轉讓,是否能夠與依附的碼頭泊位等一并轉讓,還需要征得原審批單位的同意。

綜上,航運公司的股東拟以非貨币财産出資時,航運公司務必要做到:評估作價、确認相關财産可以轉讓、以及依法辦理财産權的轉移手續(一方面要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另一方面要實際交付财産)。

二、實務中常見的航運公司股東出資糾紛類型分析

1關于以股權出資

因為航運公司通常體量較大,股權出資的形式頗為常見。《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第六條規定了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以及不得作為股權出資的類型,同時,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1條明确規定了股權出資繳付的認定标準。因此,股權出資需要對出資股權進行價格評估并履行股權轉讓的相關法定手續。

此外,實務中還需要考慮股權所在公司的注冊資本尚未繳足的問題。雖然公司的注冊資本未足額繳納并不影響公司股權的轉讓,但被投資公司還是應對投資人原股權出資義務是否繳足進行關注,這涉及到該出資義務的承繼問題及是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8條對此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

2關于以債權出資

按照債務人是被投資公司之外的第三人還是被投資公司本身,債權出資可以分為“以對第三人的債權出資”和“以對公司的債權出資(債轉股)”。

截至目前,登記機關僅僅接受債轉股的形式,主要是考慮到債權人對第三人享有的債權不确定性更大,無法滿足公司法有關非貨币财産可以用“貨币估價”的要求,無法保證公司資本的充足性。以債權出資中,主要需要關注虛假出資及個人債務與公司債務混同的問題。

在王某與江蘇某船業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中,船業公司認為該公司股東王某在兩次增資時,利用其擔任總經理職務的便利,以另兩家公司為跳闆虛構債權,并由此虛構債權演變為出資款。為此請求判令王某向船業公司繳付出資29926077.7元,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船業公司利息損失6763956.35元。盡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反映王某以債轉股和貨币兩種方式出資,王某亦稱對船業公司的債權來源于S公司對船業公司的債權。但是,根據查明的事實,在王某的增資過程中,系船業公司以支付其它單位應付工程款的名義,實際将資金彙入S公司,S公司将該款再彙入船業公司,實際并不能形成債權,上述資金流轉的目的就是為了虛假出資。法院最終支持了船業公司的請求。

對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形,航運公司應在審計和内部風險控制的過程中予以重點關注。

另外,因船舶經營所需金額較大,相關公司借款經營、後續再将債權人變更為股東的情況也頗為常見。但是航運公司和債權人均應認識到,《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有着嚴格的規定。

在許某與江蘇某海運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糾紛案中,海運公司股東郭某曾向許某借款125萬元,其後就未歸還的120萬元由郭某向許某出具收條,載明:“借款用于船舶經營,按年利率18%計息”。之後,海運公司股東變更,郭某将部分股份轉讓給許某。此後海運公司決定增資,其中許某增加出資額96.4萬元,許某對該股東會決議予以追認。2015年8月19日,海運公司出具收條給許某,注明“2011年7月1日借款120萬元,其中96.4萬元沖抵增資中許某應出資款項,另外23.6萬元由郭某與海運公司償還”。 許某據此向法院請求确認其在海運公司的出資款已全部出資。

對此,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認為,海運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明确許某出資方式為貨币96.4萬元、而非債權,但許某并未将96.4萬元實際交付公司,其所主張的已經足額出資該96.4萬元系郭某個人債務演變而來;關于債轉股,公司法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債轉股,且必須經過嚴格的程序,而并未允許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實行債轉股。而且,海運公司雖有收條注明公司向許某借款,部分沖抵增資中許某應出資款項,該收條即使系根據郭某和許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形成、屬股東會決議,但該決議也是有違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的規定,亦有悖于公司法對公司權益保護的立法精神,所以法院判決駁回了許某的訴訟請求。

3關于以實物出資

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實物出資除要按照法律規定辦理财産變更登記和實際交付手續外,還需要關注以下問題:

其一,實物出資人以無處分權财産出資。該出資行為的效力不宜一概予以否認,參照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第1款以及《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公司将善意取得該财産的所有權:第一,公司在受讓該财産時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出資人對出資财産不享有處分權;第二,該财産轉讓價格合理(一般應該經依法評估);第三,出資的财産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至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記的已經實際交付給公司。

其二,實物出資人以未依法評估作價的财産出資。實務中,“未依法評估”包括未進行評估作價和評估作價不合法兩種情形,後者居多。按照公司法解釋(三)第九條規定,隻有經法院評估确定的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才應認定出資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其三,需要辦理過戶等手續的實物出資但未辦理過戶。以需要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的财産出資,具有特殊的法律要求,此種出資義務的不履行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實際交付了實物,但未辦理權屬變更登記,二是雖然辦理了權屬變更登記,但是未實際交付實物。對此,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了合理的期限以便當事人自行糾正權利瑕疵,同時明确了股東權利的享有應該以實際交付之日為标準。

在航運公司的設立過程,以船舶作為實物出資的、或者以船廠作為實物出資的不在少數,因此,實物是否實際交付、是否存在出資不實等情況均應引起重視。

良好的開端是成功的一半,設立航運公司時,投資者或者出資人采取何種形式的财産進行投資以及如何安排出資十分重要。

從規範航運公司治理的角度來看,設立航運公司之初,各出資人就需要結合拟設立公司的商業模式或者業務類型,合理統籌出資方式和出資安排,防止或者避免因以無處分權财産出資、以未經依法評估作價的非貨币财産出資、以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财産出資、以權利瑕疵或者設定權利負擔的土地使用權、股權出資,以及股東出資比例和持股比例不一緻等導緻的争議和糾紛。

參考資料

1.《公司法實務應用全書》,雷霆著,法律出版社2018年2月第2版;

2.《公司糾紛裁判精要與規則适用》,王林清、楊心忠著,北京大學出版社2014年10月第1版;

3.《航運管理實務》,徐秦主編,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年6月第1版;

4.《公司法疑難問題解決之道:412個實務要點深度釋解》,張遠堂著,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5.《公司案件審判指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編,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6.《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适用,公司卷》(第二版),中國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文丨王勇、李亮(星瀚南京分所)

編丨唐詩穎(星瀚運營)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5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